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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出狱后不思悔改 一年间作案三起获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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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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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因盗窃入狱的那桐镇村民孙善道,在出狱后的一年内重操旧业,连续作案三起。近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年仅19岁的孙善道于2008年3月刑满释放。2009年3月15日,孙善道伙同林超宁(已判刑),在该县隆兴小区“时代网吧”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套筒等工具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日产雅马哈牌48V电动自行车盗走。倒卖后分得赃款220元。一个月后,他故技重施,在“时代网吧”门前与林超宁将一辆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卖给一不知名男子,分得赃款500元。期间,又于3月17日伙同“能胶”、“尧”窜到县城农贸市场熟食行“新阳白切狗”店门前,用携带的盗车工具撬盗一辆五羊两轮摩托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能胶”和“尧”趁乱逃跑。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孙善道谎称在第1、2起盗窃事实中是被林超宁欺骗和利用,其并不知是盗窃行为;指控的第3起盗窃事实,是被“能胶”和“尧” 劫持参与,因此,其并不构成犯罪。同时申请调取和出示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讯问的监控录像,以证明在讯问过程中曾受体罚;还申请其母亲吴某及女朋友陆某出庭作证,证明存在其曾欠他人赌债而被他人上门追债并受到威胁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前两起盗窃事实,均是孙善道与同案犯林超宁商量后共同实施,有其本人及林超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对其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盗窃事实,虽有其母亲吴某与女朋友陆某出庭所作证言证实其曾因欠他人赌债而被他人上门追债并受到威胁,但并不能直接证实被“能胶”和“尧”劫持参与盗窃,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时刑讯逼供的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且有审讯人员出庭证实没有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因此,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善道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毫无悔意,认罪态度差,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据此,隆安县法院依法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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