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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加油站先盗窃两部车 三罪犯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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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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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抢加油站,但没交通工具,就先去偷一辆摩托车和一辆川野车。7月3日,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司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分别处罚金,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司某、杨某均系凌源市宋杖子镇人,被告人张某系凌源市城关镇安杖子村人。2004年5月,司某因盗窃被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6年10月初,司某、杨某和张某伙同许某(另案处理)密谋欲抢劫凌源市松岭子加油站。因没有交通工具,司某、杨某伙同许某于2006年10月14日晚窜到凌源市建行小区8号楼仓房内盗窃钱江125摩托车一台。2006年11月26日晨,司某、杨某伙同许某窜到凌源西站凌铁花园小区4号楼下盗窃北京五星川野车一台。2006年11月27日凌晨,司某、杨某、张某伙同许某手持事先准备好的两把斧头、一把片刀,一把菜刀,一根电警棍等做案工具,蒙面闯入松岭子加油站营业室内,用斧子、菜刀、片刀、警棍凶器威胁值班营业员打开金柜,抢走人民币11000元及天时运手机一部,四人乘车逃走。途中司某、张某、许某各分得赃款2700元,杨某分得赃款3000元。

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钱江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北京五星川野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780元。案发后所盗摩托车、三轮车及抢劫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杨某、张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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