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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待岗人员盗窃编辑机被判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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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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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想盗窃录像编辑机,只是想使用一下。”涉嫌盗窃北京电视台价值13万余元的录像编辑机的北京电视台待岗人员被告人刘春晓在法庭上如是说。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春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春晓于2006年11月19日6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电视台214房间,盗窃SONY牌录像编辑机1台,经依法鉴定价值人民币13.87万元。2007年1月4日,被告人刘春晓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发还被害单位。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被告人刘春晓的供述、证人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春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刘春晓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春晓明知单位借出物品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依然将单位价值10余万元的设备擅自带出,在此过程中又明显存在掩饰赃物及躲避武警检查等行为,其此前在公安机关又曾明确供述其具有将录像编辑机占为己有的想法。且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明,被告人刘春晓于2006年11月19日将涉案录像编辑机窃走直至2007年1月4日案发,录像编辑机被查获,被告人非法占有录像编辑机长达1月余,这些足以证明被告人刘春晓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即被告人刘春晓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刘春晓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春晓的辩护人要求调取以前的关于被告人刘春晓进出北京电视台监控录像的请求,因主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来源、存放地、保存状态等情况,且该项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故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本案赃物已起获发还被害单位,法院对于被告人刘春晓酌予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刘春晓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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