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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走被交警扣留车辆 车主被控盗窃法庭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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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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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也没想那么多,我就是不明白,开走我自己的车咋也算偷!”今日上午,因开走自己被交警扣留的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车,而被检察机关公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徐伟在法庭上哭着说。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徐伟驾驶其所有的松花江牌面包车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桥下发生追尾事故,执法民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将其面包车扣留于苏州桥违章事故停车场,同时告知其持该车的保险单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中队,得到确认并开具放车单后,方可持放车单将车取回。当日14时许,在未取得放车单的情况下,被告人徐伟持该车的备用钥匙赶至苏州桥违章事故停车场,趁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备,将该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608元。

庭上,被告人徐伟认为他的车不值那么多钱,而法官问他,他认为应该值多少钱,他自己又说不清楚。后来,徐伟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他在二手市场买这辆车时车主为他开据的5000元的发票,而徐伟在庭上却称当时买这车时实际花了16000元,只是当时这些钱是交给了中介,而没见到卖主本人。其律师认为这钱很可能是中介收取了过高的中介费,所以不能认定16000元是徐伟这辆车的市场价格,而应该认定是5000元。

同时,在庭上,被告人徐伟认为自己是和看管违章事故停车场里的人员打过招呼的,他称其是骑自行车去的停车场,进门时他和管理员说他是来取车的,之后并未详细说明真实情况,就开走了自己的车。之后,在管理员看到他开走了车,就打他在事故处理现场曾留下的电话,可一打是个空号,于是就报了110。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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