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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单位没加薪 员工盗窃所在超市被判7个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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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任某因不满其工作超市不仅没给他涨工资还降级,便监守自盗,用自制铁钩从超市办公室保险柜偷了4000多元。近日,任某被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任某于2005年2月到石景山区一家迪亚天天超市工作,到今年为止已经干了2年多,然而,超市不但没给他涨工资,反而还把他从店长助理降到了领班。因此,任某心里感到十分不满。

2007年4月28日,任某下班之后,闲得没事便又想起自己辛辛苦苦在超市工作了两年多,却被降职,现在自己又有点缺钱花,于是他突然产生了偷超市钱、报复超市的想法。

晚上11点多,任某返回超市,用店里给他配的钥匙先后打开超市的卷帘门和玻璃门,并解开超市的红外线设防。接着又从库房里拿出一根细铁棍,并用钥匙打开办公室的门。进去后,他把铁棍的一头弯成钩,把铁钩伸进保险柜的入口往外钩装钱的牛皮纸信封。花了一个多小时,钩出了两个信封,一个装了2300块,另一个装了1800块。偷完钱后,他又把门都锁好,把红外线布防好,把作案用的钩子扔到水沟里,就骑车回家了。后来,他把信封扔到了楼下的垃圾桶里,把钱藏到了家里的电视柜里。

2007年4月29日,超市人员在核对保险柜钱款时发现4100块不翼而飞,于是就报了警。民警在接到报案后随即对超市内员工进行盘问,在对任某进行盘问检查时发现他神情慌张、语无伦次。通过进一步讯问,任某终于交代了偷钱的犯罪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任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毅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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