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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钢轨影响铁路通畅 从犯自首立功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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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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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日上午,河南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木森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留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贾洪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朋立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

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王留伟、贾洪伟、杜朋立等人先后受周富强(在逃)指使,开车将被告人王木森等4人(其他3人在逃)送至焦柳铁路线伊川至汝阳车站间盗窃现场,王木森等人拆盗防护栏钢轨、盗窃废旧钢轨及备用钢轨,尔后被告人王留伟等人又开车至盗窃现场接赃、买赃,并将赃物交付给周富强销赃。其中被告人王木森参与盗窃13次,盗窃价值112 120元;被告人王留伟参与盗窃11次,盗窃价值82 220元,均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贾洪伟参与盗窃4次,盗窃价值35 420元;被告人杜朋立参与盗窃2次,盗窃价值29 900元,均盗窃数额巨大。

被告人王留伟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所参与的盗窃事实,系自首;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罪犯,有立功表现,被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留伟、贾洪伟、杜朋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木森在共同盗窃过程中,是积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洪伟、杜朋立受周富强指使,按照事先约定,先用机动车将王木森等人送至盗窃现场,而后又带领机动车到盗窃现场转移、购买赃物,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盗窃罪,上述4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也影响了铁路大动脉的畅通,被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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