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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别人偷来赃车卖钱 嫌疑人涉嫌盗窃罪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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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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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与别人商定由他人偷电动车自己负责销售的臧某,日前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莒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臧某曾在潍坊等地收购刘某盗窃来的电动车,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臧某便不敢再在潍坊呆下去。2006年底,臧某又经张某介绍认识了同样以偷电动车为业的王某。臧、王二人很快达成了默契并商定,臧某不参与偷盗,由王某偷电动车卖给臧某,臧某再到别的地方卖掉。同时,为了方便作案,臧某还在莒县县城附近专门租了一套房子,用来收购赃车。王某每次偷成后都打电话给臧某并以每辆400元的价格卖给他。自2006年12月份至案发时,臧某先后两次共收购王某偷来的电动车四辆,涉嫌物品价值计5592元。

  臧某怎么也没想到的是,自己没有参与盗窃,为何还犯盗窃罪了呢?对此,我国刑法上有明确规定:事先预谋的犯罪为共同犯罪。臧某虽然自己不参与盗窃,但让他人来实施犯罪,反映了他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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