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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后再次盗窃财物价值10万余元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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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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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刘某在刑满释放后,不但没有改邪归正,反而又盗窃巨额财物,不料落得“二进宫”。1月8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另案)开着面包车,先后到河南省夏邑县的北镇乡、火店乡、卫康花园,永城邙山、顺和等地,采取窍门别锁等手段,共盗窃作案6次(其中未遂2次),计盗窃移动基地塔内蓄电池77节,空调机一台及空调外机二台,总价值108000余元,卖后得赃款11300余元,被分后挥霍。案发后,刘某被抓获。另查明,刘某于1996年1月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河北省唐口市路北区法院判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3年4月3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余刑释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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