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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老板获利心切收购盗窃赃物获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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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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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4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俞某因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俞某叹息道:“我犯的这个罪,是被一帮不懂事的孩子糊弄的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俞某在107国道与郑州市郑牟路交叉口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本来生意就不错的他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竟忘乎所以,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禁收物品的通告于不顾,多次收购13至15岁少年来路不明的物品。2006年1月之12月,15岁的朱某、13岁的张某、14岁的董某及常某等少年,先后多次合伙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电池六块,价值3500余元;建筑搭架用管扣300个,价值800余元。当这些盗窃物品拉到俞某的废品收购站后,俞某明知这帮孩子拿来的东西来路不正,但不管不问,仍旧收购。

法院认为,俞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被告人俞某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从轻对其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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