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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则偷有人则抢 '搬家式'盗窃抢劫团伙九人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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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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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5人(6人另案处理)的“搬家式”盗窃团伙流窜于省内10余个县、市作案22起。在入室盗窃过程中,无人则偷,有人则抢,并在盗窃过程中致1死3伤,2007年12月29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9人作出判决。被告人汪勇、陈大华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余7案犯分别被判处3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

盗窃敲门入室作案22起

2004年7月29日晚,南部县人宋飞与在茶坊认识的吴广、汪裕强(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合川市玩耍时,因手头无钱,萌生盗窃念头。当晚,三人到合阳办事处塔耳门汽车站小区家属院王某家,采取撬门入室方式,盗得现金、手机、首饰等物价值人民币79630元。

2005年4月份,南部县电力公司职工杨波到成都其表哥严某的单位玩耍,发现严的办公室放置有一保险柜,并见严某从保险柜中取钱,遂生盗窃之心。同年6月5日晚,杨波伙同被告人宋飞、杨明和杜正飞(另案处理)、汪裕强等人窜至严某的办公室,撬开保险柜,盗走现金人民币60000余元。

2005年8月17日晚,宋飞、杨明和杜正飞、刘洪彦(另案处理)在南充市顺庆区某科技公司撬门入室,撬开室内保险柜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0余元。

2006年3月8日至5月9日,短短两个月内,汪勇、宋飞、陈大华、伍华、黎月红、杨明、李小明等人先后在蓬安、营山、顺庆、阆中、仪陇、南部、安岳、广汉等县、市流窜作案19起,涉案物品金额近9万元。

抢劫殴打捆绑致1死3伤

在盗窃过程中,汪勇、宋飞等人配合默契,有专人负责望风,其余人员采取撬门方式入户盗窃。在盗窃中若被失主发现,则采取殴打、捆绑、捂嘴等方式实施抢劫。

2005年10月19日下午,汪勇、宋飞、敬俊杰、杨明在蓬安县相如镇嘉陵中路张某家盗窃时,发现房主张某(女,59岁)在家,遂对张某进行殴打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金戒指两枚。经鉴定,张某全身见多处轻微打伤痕迹。

2005年11月10日,宋飞伙同杨明、敬俊杰和吴广在夹江县焉城镇宾归巷涂某家撬门入室盗窃,被正在卧室睡觉的涂某发现,遂将涂某按在床上,用被子蒙头,将其捆绑后,抢走人民币5995元和价值2631元的“三星”手机1部。杨明、敬俊杰于2006年7月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

2006年1月4日凌晨,汪勇、宋飞、黎月红、杨明和吴广、“猴子”(另案处理)用撬棍、钳子等工具将南部县县城东风路“讯博”门市部后窗破坏,蒙面进入室内,将门市部内看守人员李某(男,66岁)用封口胶、电线捆绑并殴打致伤,然后撬开门市部内保险柜,抢走现金人民币50000余元和10部型号不同的手机。经鉴定,李某系钝性外力致头外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06年3月,汪勇伙同杨明等在四川省蓬安盗窃期间,发现位于蓬安县相如镇建设中路的信用联社信贷部有一保险柜,遂生盗窃之心。2006年4月12日晚,汪勇伙同陈大华、伍华和杜正飞窜至蓬安县县城,从畜牧局宿舍顶楼进入信用联社院内实施盗窃。在撬信贷部防盗门时惊醒了守夜人员唐某(男,67岁),汪勇等人遂撬开值班室的木门,对唐某进行殴打捆绑,并用封口胶封嘴后留下伍华看守唐某,其余三人撬开防盗门进入信贷部,撬开办公桌抽屉及保险柜,但未找到现金等物,后几人在未给唐某松绑的情况下逃离现场,造成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6年5月9日上午,汪勇、陈大华、李小明、伍华流窜至广汉市盗窃得手,离开现场时被门卫发现,4人仓皇逃窜,附近闻讯的居民纷纷参与围堵。接到报警的巡警迅速赶到现场实施抓捕,抓捕过程中,汪勇、李小明将协警周某头部打伤,但在群众的大力配合下,4人被当场抓获。随后,宋飞、黎月红等相继落网。同年8月23日,迫于法律的强大压力,杨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涉案9犯各领重刑

2007年5月29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汪勇、陈大华、宋飞、伍华、黎月洪、李小明、杨明、敬俊杰、杨波犯抢劫罪、盗窃罪。诉讼过程中,死者唐某的妻子、长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汪勇、陈大华、伍华等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5万元。8月8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中,法院同时查明:汪勇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陈大华系累犯;杨明、敬俊杰系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李小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杨波有自首情节,且退赃1万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作出评判:汪勇等9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同时,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先后流窜作案共22次,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汪勇在其所参与的抢劫和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宋飞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汪勇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且检举的数额特别巨大,应认定为有一般立功情节。陈大华在抢劫犯罪中,对死者唐某实施捆绑、封嘴时行为积极,对其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在该次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此次共同犯罪的主犯,在其参与的其他犯罪中,属从犯;陈大华因犯抢劫罪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杨波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赃,并得到被盗单位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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