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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运钞车内盗窃12.7万 被告人一审被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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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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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钞车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商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商平现年28岁,原系厦门某保安公司驾驶员,负责驾驶装有钱箱的运钞车,运送守押员和银行业务员到市内各个ATM网点加钞。2007年8月27日上午,运钞车来到下湖社ATM网点时,商平下车站在一旁,看到银行业务员收回一大笔钞票,就盯上了那只钱箱,准备伺机动手。当运钞车至东浦新村ATM网点,守押员和银行业务员都下了车。被告人商平借口车子要调头,违规将运钞车开到旁边的小区停车,避开守押员的视线,拿出本来按规定应该交给银行业务员的钥匙,从驾驶室打开中门,进入放置钱箱的后车厢,将早已盯上的那只钱箱提出来,藏到驾驶室后排座位底下。等到各个网点都跑完,被告人商平开着运钞车返回保安公司停车场。当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商平完成押送任务下班后,携带盗取的钱箱到厦门市东坪山山上,踩破钱箱取出全部现金。而后将部分赃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其余赃款转移至其租用的闽DB3076小轿车内。

 当天上午11时30分左右,银行业务员回来清点钱款时,发现少了一个钱箱,便立即报警。银行查问了包括商平在内的相关人员。次日,商平自首,交代了盗窃钱箱的事,并带领公安人员从他租的车里取出剩余的10.74万元。后其家属代为退还他花掉的2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商平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具有职务便利,行为性质应属职务侵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商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274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商平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有关部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赃,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焦点

盗窃金融机构还是普通盗窃

 适用何种罪名是本案的焦点:是盗劫金融机构还是普通盗窃?盗劫金融机构处刑显然要重得多。

 本案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平所属的是保安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保安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表明,装在运钞车上的钱箱安全由保安公司负责,如有遗失,损失由该保安公司承担,也就是说,此案的被害单位是保安公司。法院认可公诉机关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商平的日常工作只是驾驶运钞车。一旦银行工作人员上车,驾驶员就应该把运钞车中门的钥匙交给银行方面。在银行业务员下车加钞时,驾驶员只能把车停在指定地点,并留在驾驶座上等待。总之,驾驶员是不具有经手钱箱职责的。也正因为此案的被害单位被确定为保安公司,因此也就不涉及盗窃金融机构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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