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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上夜班之机疯狂盗窃 东窗事发三内鬼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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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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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团伙案。被告人黄某、农某和韦某在岗位上不遵规守纪,竟利用上夜班的时间,合谋做起盗窃的勾当,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零六个月、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4000元、3000元。

被告人黄某、农某、韦某原系天等县铁合金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初,被告人黄某向农某、韦某提出盗窃公司生产的硅锰合金去卖给废品收购店。农某、韦某表示同意后,三人于2008年2月12日至3月18日,借上夜班之机,先后十次将堆放在公司内的硅锰合金装上事先准备好的手推车,并推到厂区围墙边,然后将硅锰合金扔到围墙外。下班后,再到围墙外把扔到围墙外的硅锰合金用袋子装好,然后雇请三轮摩托车把盗得的硅锰合金拉到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的黄某的废品回收店变卖。所盗窃的硅锰合金数量,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4316元。

被告人黄某全部参与十次盗窃;被告人农某除2008年3月15日未参与盗窃外,其余的九次全部参与,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9231元;被告人韦某则参与了2008年3月11日、13日和15日的三次盗窃,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962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农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首先提出犯意,且积极参与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农某、韦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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