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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被判刑 不思悔改出狱两月再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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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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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花季的刘某某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两个多月后再次盗窃,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现年19岁的被告人刘某某,自幼父母双亡,12岁小学毕业后便四处打工维持生计。2009年4月1日,刘某某因盗窃电动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转逮捕;8月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后,刘某某于同年12月2日凌晨先后到某书店和手机店盗窃学习机、电脑、手机等物品一宗,价值合计人民币127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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