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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一市五县 5人盗车团伙盗窃摩托14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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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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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由镇平人组成的专盗摩托车团伙,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竟流窜一市五县连续作案十四起,涉案金额达七万多元。4月19日,河南省南阳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9年9月26日至11月10日,以被告人林乔为首,偕同强子、阳扬、杨林、江水4人分别窜至内乡县、野县、西峡县唐河县、南阳市、淅川县共计盗窃摩托车14辆,并低价卖给被告人江水、刘晓等人。2009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林乔、杨林驾驶摩托车窜至内乡县人事劳动局院内,欲盗窃摩托车,被内乡县公安局巡逻队员当场抓获,并从林乔身上当场查获自制的盗窃摩托车的工具。

综上,被告人林乔参与盗窃作案14次,总价值71110元;强子参与盗窃作案12次,总价值62240元;阳扬参与盗窃作案4次,总价值2164O元;杨林参与盗窃作案2次,总价值8870元;江水参与盗窃作案1次,总价值3780元,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4次,总价值21160元:王五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1次,总价值5250元;刘晓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1次,总价值4440元。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乔、强子、阳扬、杨林、江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中,被告人林乔、强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阳扬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林、江水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水、王五、刘晓明知财物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销售或购买,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水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林乔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属立功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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