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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又抢劫 三90后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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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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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青春年华本因享受这大好时光,无奈盗窃又抢劫却要面临铁窗生涯。9月25日,江西省新余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抢劫案,被告人简某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两个月;被告人朱某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卢某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 3月24日凌晨,被告人简某、朱某、卢某来到新余市城南洪克隆步行街365网吧楼下,由简某用剪刀将该摩托车的车锁剪断,被告人朱某、卢某在边上望风,之后将摩托车盗走停放在城南金鹏宾馆门口,并于次日将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卖掉。当日晚23时许,三人又窜至高县碧海银沙网吧门口,故技重施,盗窃一辆男式豪爵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

另查明,2010年4月5日凌晨12时40分,被告人三人来到劳动北路过桥米线饭店门口的公交车站,卢某、简某身上均藏有一根木棍,三人拦下一辆的士车。当行驶至新纺西门口时,简某、卢某便拿出木棍敲打被害人彭某头部,朱某乘机从其身上抢走索爱手机一部和505元现金。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2010年1与13日凌晨,简某、陈某、余某、廖某因无钱用,便商量去抢游戏室搞点钱,并准备了四把刀及四个头套。当晚12时许,四人窜至新余市城南办西街新钢老农贸市场的伊甸园游戏室,廖某进入游戏室踩点,并在外望风,其余三人戴头套、持刀进入游戏室内,抢走被害人胡某800余元、刘某1700元、傅某800余元和游戏室备用金1000余元共计4400元。2010年4月6日,公安人员在新余市凯红宾馆将简某抓获,后在简某的协助下,将朱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三人盗窃作案两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及摩托车一辆。被告人简某抢劫二次,劫得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5145元,被告人朱某、卢某抢劫一次,劫得赃款745元。其中被告人简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但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具有立功表现。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简某起了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朱某、卢某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卢某未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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