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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操旧业再盗窃 累犯难逃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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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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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8月30日,被告人杨俭被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累犯从重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30岁的杨俭(化名)系正阳县油坊店乡农民。200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6月8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的杨俭仍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干起了老本行。2009年12月20日夜,杨俭伙同张某、梅某(均判刑)三人乘坐梅某驾驶的红色长安面包车窜至正阳县寒冻镇地税所,由张某在室外接应,杨俭、梅某翻墙进入院内,杨俭用自带的液压钳将该所征收大厅后窗剪开,进入室内,盗走一台联想扬天M5300N台式电脑(经评估价值为2070元),后三人逃离现场。

同月21日夜,三被告人采取同样手段将彭桥乡地税所一台联想牌扬天M5300N台式电脑(经评估价值为2070元)盗走。所盗两台电脑由杨俭销赃后,三被告人分赃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俭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犯罪,其行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俭主动联系其他被告人,提出犯意,积极准备作案工具,亲自入室实施盗窃及联系销赃,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梅某二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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