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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同“盗”合行盗窃 鸳鸯双受铁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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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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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侯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出狱后,非但不改邪归正,反而带着女友彭某一起行窃,不仅自己再度入狱,而且使女友走向犯罪道路。溆浦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0年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侯某伙同被告人彭某来到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路居民罗某家,由被告人彭某望风,被告人侯某从罗某二楼窗户爬入屋内,盗得人民币2000余元和价值280元的CECT手机1部。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侯某伙同被告人彭某来到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路某宾馆,由被告人彭某望风,被告人侯某在338房间、438房间,盗得休闲裤1条、以纯裤2条、波司登羽绒衣1件、数码相机1部、钱包1个、电吹风1个,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4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侯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侯某主动退赔了所盗现金,鉴于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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