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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12人盗窃销赃团伙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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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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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个犯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三项罪名的12人团伙宣告覆灭。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主犯田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处以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万元。判处主犯王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处以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10名被告人触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两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以及缓刑不等的刑罚。

  3年9地盗车26辆,涉案金额20多万

  自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田某伙同王某等人,秘密商量,利用夜晚、午休等时间,携带各种工具,先后潜至禹州市、郏县、鄢陵县、南阳市、扶沟县、许昌市、登封市长葛市襄城县九地盗窃作案19次,盗窃不同型号的面包车、摩托车、电动车、农用三轮车、摩托三轮车等车辆26辆,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05250元,数额特别巨大,给案发地区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影响。

  田某、王某等人得手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前提下,又积极寻求销赃渠道,通过介绍、收购或转卖等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田某等12被告人中,有4名曾因盗窃罪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中1名女被告人曾因盗窃罪两次判刑,第二次判刑因怀孕被监外执行;还有1名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而被禹州市法院判刑。

  以女友被调戏为由,两次持刀伤人。

  200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田某伙同他人以被害人郝某打电话调戏自己女友为由,将被害人郝某约到禹州市图书馆附近,持刀、钢管被害人郝某打至轻伤。

  200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故伎重演,以同样理由,将另一被害人约到禹州市老金星宾馆门口,持刀将其打致轻伤。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介绍、收购或转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田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根据全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禹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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