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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掠寺庙菩萨、盗窃醴陵毛瓷两主犯落网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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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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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26日,涉案范围横跨湖南、江西两省边界的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醴陵市法院审结终结,对陈伟、张龙福、徐达如、朱木云、张家仲、陈贻富、付见章等七名被告人当庭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伟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9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龙福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另五名被告人不等有期徒刑和罚金。以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2005年5月份的一天,陈伟伙同卢爱国(已另案处理)、林青海、李文武(均在逃)等人携带刀、手套、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萍乡湘东区麻山镇白云寺,翻墙入室,将守庙人捆绑并威胁其不准做声,抢走20尊石雕菩萨。尔后,陈伟等人将该寺庙内的二十尊石雕菩萨销赃给唐××,得赃款4万元,陈伟从中分得赃款2800元。

  2008年10月17日晚,张龙福伙同张龙蛟、黄运根(均另案处理)三人,窜至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东桥镇五丰村福寿庵,窃得木制菩萨27尊。窃后,张龙福要张家仲帮忙联系买主,并承诺销赃后支付介绍费。张同意并找到朱木云,要其帮忙联系买主,朱要张家仲把菩萨拖到自己家里来。第二天,朱联系到在长沙湖湘文化艺术品大市场做古玩生意的祁阳县大忠桥镇(马江办事处)梅湾村6组村民陈贻富,约其到自己家里看货。经一番讨价还价后,陈贻富及其同伴“小恭”(另案处理)最终以34100元价格将17尊菩萨买下。陈个人还从中选购了三尊菩萨,价格为7000元。朱木云将17尊菩萨交付陈贻富后,朱木云得赃款1500元,张家仲得赃款3000元。之后,陈贻富转手将三尊菩萨以17000元价格卖给了他人。

  10月的一天晚上,徐达如、张龙福和“根矮子”(另案处理)三人因缺钱花,遂商量一起去偷商店。当晚,三人骑两台摩托车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醴陵本市石亭镇李××所开的天天超市,由徐达如和张龙福二人用撬棍将超市窗户的钢筋撬开,入室盗得黄果树、盒白沙、精白沙、黄盒芙蓉王等各类香烟43条及槟榔、白酒等物。第二天,由张龙福通过其朋友将所盗的香烟卖给了在东富镇开商店的金××,得赃款1200余元,徐达如、张龙福、“根矮子”从中各分得400元。

  12月22日凌晨,陈伟伙同张龙福窜到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玉屏山村枫树组邹××家,窃得“毛瓷碗”7只、赝品“毛瓷碗”1只、景德镇产“八角碗”一只、满花花瓶一只。

  窃后,陈伟通过张家仲的介绍,将其中三只“毛瓷碗”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朱木云,朱木云再以相同的价格将三只“毛瓷碗”转手卖给了他人。陈伟通过彭十全(已死亡)的介绍卖了四只“毛瓷碗”给陈××,得赃款17000余元。因付见章提供偷盗线索,陈伟、张龙福将另外一只“毛瓷碗”送给了付见章。几天后,彭十全又打电话给付见章,说陈伟他们还偷了一个满花花瓶,问付见章要不要,付看过满花花瓶后,以200元钱加两包芙蓉王香烟的价格买下花瓶,随后转手以1000元的价格将花瓶销赃,再以3000元的价格将“毛瓷碗”卖给他人。

  陈伟、张龙福等人归案前,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经鉴定:上述被盗菩萨价值人民币近30余万元,“毛瓷碗”、满花花瓶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其他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774元。案发后,被抢20尊菩萨己由公安机关发还给白云寺。

  据查,陈伟、张龙福、徐达如均系累犯。三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和盗窃罪,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间,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综上案件事实,该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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