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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与人合伙买古董 再找人盗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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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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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9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姜某盗窃与人合伙购买的古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8年10月,姜某与李某共同出资20万元购买一大二小青铜鑑,存放在李某家中。2009年4月,姜某伙同成某、张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作案,姜某将李某家中放有青铜器的情况告诉了成某,并带成某指认了李某的住址。2009年8月26日22时许,成某伙同张某趁李某家无人之机,将该大铜鑑盗走,同时盗窃苏烟4条、茶具一套等物品。盗窃得手后成某与姜某联系,姜某驾车到现场附近接应并将铜鑑带回藏匿,后交由赵某代为保管。案发后,从赵某处扣押铜鑑已返还李某。经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铜鑑为非文物。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铜鑑价值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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