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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手机童鞋均不放过 盗窃团伙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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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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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水在福州某酒店桑拿部上班时,趁被害人李某某将手提包寄存在柜里未锁好之机,盗走人民币4600元、美金510元(折合人民币4221元)、摩托罗拉A768手机一部、诺基亚6108型手机一部、三星T108型手机一部、金鹏818型无线市话手机一部(以上手机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197元)和摩托罗拉708型手机二部、玉佩一块、LV皮包、钱包各一个。

  2008年1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陆某水、陆某远、陈某胜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钢丝钳,到晋安区东泰新村一号鞋店仓库,盗走桃子公主牌童鞋700余双(经评估价值人民币50937元)。

  2009年5月31日7时许,被告人陆某水、陆某远经事先预谋,到福州某鞋城546号店面的仓库,盗走流行酷站牌等运动鞋207双(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373元)。案发后,已全部追回被盗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2009年6月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胜到福州市某新村1号楼106室仓库,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开锁进入仓库,盗走牧童牌及七星猫牌童鞋48双(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536元)。案发后,已全部追回被盗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晋安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陆某水、陆某远、陈某胜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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