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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暴力抗拒抓捕 转化抢劫领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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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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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盗窃时被失主发现,为顺利逃脱而对失主采取暴力手段。8月23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周某骑摩托车搭载游某、蒋某(两人均另案处理)来到吉安县安塘乡五七农场,趁邓某家无人之机,踹门进入邓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520元,后出门准备逃离,被失主邓某碰到。邓某上前抓住周某,周某将其打倒在地,后骑车逃离现场。2010年3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骑摩托车搭载游某、蒋某来到敦厚镇梨塘村委甫下村,采取撬门方式,进入王某的别墅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720元、玉手镯一只,准备逃离时被失主王某发现,王某将被告人周某抓住,被告人周某为了逃跑,用酒瓶反击王某,后被制服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玉手镯价值为26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吉安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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