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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再伤人 处罚金又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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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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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6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明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08年3月至2008年9月3日被告人李明亮伙同左春风、曾兵(均已判刑)三人骑摩托先后六次窜到安福县欣欣油脂公司、玉华水泥厂、大光山煤矿盗得大阀门、消防钢管、风钻、钢纤、废铁、电缆等价值5700元,被告人李明亮分得赃款2700元。

  2008年9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明亮伙同曾兵等人,受刘金平(已判刑)指使,在安福县城文化商城楼下,持刀将污水处理厂股东刘小平砍伤,刘小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明亮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将受害人砍致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安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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