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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车牌诈钱 抓获判刑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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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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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20日,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刘飞、黄军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刘飞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黄军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人在狱中服刑时相识。2010年,两人先后刑满释放,5月下旬,刘飞到东莞找黄军玩,两人共同商量计划偷汽车牌照搞钱。6月2日凌晨,刘飞、黄军在赣县县城赣新大道、光彩大市场、站前大道等多处先后用螺丝刀撬盗车牌46块,将所盗车牌就地藏匿,并在车上留下写有联系电话号码的纸条,当车主与其联系时,让车主向指定账户汇款然后再告知藏匿车牌的位置。刘飞、黄军用此手段共敲诈两名被害人现金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车牌、追缴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飞、黄军为了敲诈汽车使用者的钱财而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刘飞、黄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飞、黄军认罪态度较好,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赣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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