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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让焜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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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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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 佛刑一终字第132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谈让焜,男,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在澳门台山建富新邨家富阁1楼Y座。因本案于2005年8月17日被羁押,200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全仔、何善彬,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谈让焜犯强奸罪一案,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005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谈让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05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谈让焜以练功和拿东西为名,带学徒董某玲(1993年2月4日出生)到顺德大良荟萃豪庭二座201号住宅,多次对董某玲进行性侵犯,强行抚摸董某玲的胸部和阴部。其中一次,谈让焜强行抚摸董某玲的胸部,并脱下董某玲的裤子,用手指插进董某玲的阴道内进行抚摸,接着谈让焜拉开自己的裤链,拔出阴茎插入董某玲的阴道内抽插,直至射精。次日,谈让焜到楼下一间药店买了两颗药丸给董某玲,但董某玲没有吃下药丸,而是将药丸用纸包好放在家中,破案后起获。
2、2005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谈让焜以练功和拿东西为名,带学徒董某琪(1993年7月29日出生)到顺德大良荟萃豪庭二座201号的住宅,多次对董某琪进行性侵犯,强行抚摸董某琪的胸部和阴部等。其中二次,谈让焜拔出阴茎插入董某琪的阴道内抽插,直至射精。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谈让焜无视国家法律,为达到奸淫幼女的目的,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及幼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谈让焜犯强奸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谈让焜辩称没有强奸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谈让焜与两被害人有过性器官的接触,符合强奸幼女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谈让焜的辩解不予采纳。谈让焜与两被害人有过性器官的接触,应按犯罪既遂处理,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未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谈让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人谈让焜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的口供是在相信公安机关会公正执法,没有看清笔录具体内容及公安机关向上诉人做了多份笔录导致上诉人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名的,上诉人的口供和两被害人的陈述完全不相符合,且董某玲的陈述相互矛盾,其所提交的两粒药丸也不能作出任何结论的鉴定,而董某琪认为上诉人将阴茎插入其阴道的陈述与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的“处女膜尚完整”的结论背道而驰。所以,上诉人的供述、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上诉人没有强奸行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至8月份期间,上诉人谈让焜以练功和拿东西为名,分别带学徒董某玲(1993年2月4日出生)和董某琪(1993年7月29日出生)到顺德大良荟萃豪庭二座201号住宅,多次强行抚摸董某玲和董某琪的胸部和阴部,对二被害人进行性侵犯。其中,上诉人谈让焜还有用自己的性器官分别抽插二被害人阴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谈让焜的时间、地点及事由。
2、被害人董某玲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7月至8月间,被害人在荟萃豪庭1座201房被谈让焜奸淫了四次,谈让焜说其有头风病,并给过其2片药片,但董某玲并没有吃。被害人董某玲报案中提到谈让焜将阴茎插入董某玲的阴道内抽插的情节。被害人董某玲并对被告人谈让焜进行了照片辨认。
3、被害人董某琪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7月至8月份,被害人董某琪在其师傅谈让焜的荟萃豪庭1座201房,被谈让焜多次强奸,其中有五次比较深刻。被害人董某琪报案中提到其中二次,谈让焜拔出阴茎插入董某琪的阴道内。董某琪听谈让焜说,董某玲、曾飘红及董某琪三位徒弟都被谈让焜奸淫过,其中董某玲被谈让焜喂食过避孕药。被害人董某琪并对谈让焜进行了辨认。
4、证人曾飘红的证言,证明证人承认其与谈让焜是男女朋友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曾飘红看到谈让焜给了董某玲两片药片,说是治头风的。
5、证人董某明(董某玲的父亲)的证言,证明其女儿董某玲于8月14日告诉其在师傅谈让焜的房子内被师傅强奸的事实。
6、被害人董某玲的辨认笔录,上诉人谈让焜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董某玲及上诉人谈让焜均对两片药片进行了辨认,上诉人谈让焜对购买药片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在董某玲的住处搜得两粒药丸。
8、证明材料,证明公安机关无法确定从董某玲处起回的两片药片检验出的成分。
9、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地点、位置、概貌。
10、诊断证明,证明经过顺德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被害人董某玲的处女膜是陈旧性破裂。被害人董某琪的处女膜完好,但阴道松驰。
11、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害人董某玲的出生时间是1993年2月4日,被害人董某琪的出生时间是1993年7月29日,两人案发时候均不满十四周岁。
12、上诉人谈让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上诉人谈让焜在公安机关对其强奸两被害人的事实作了供述。
上诉人谈让焜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的供述、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本案证据不足,上诉人没有强奸行为。经查,上诉人的供述和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就本案强奸犯罪的基本事实能相互印证,二被害人均陈述在2005年7月至8月份期间,上诉人谈让焜以练功和拿东西为名,在只有被害人和上诉人二人在顺德大良荟萃豪庭二座201号住宅的时候,多次在该住宅强行抚摸被害人的胸部和阴部,并实施了用阴茎插进被害人阴道的行为,上诉人谈让焜亦供称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分别对二被害人有强行抚摸胸部和阴部和拔出阴茎在被害人阴道口抽插的行为,尽管二被害人均陈述上诉人谈让焜当时用阴茎插进了其阴道内,而上诉人谈让焜供称只是用阴茎在二被害人的阴道口抽插,并没有插进阴道内,但以上证据最起码可以证明上诉人谈让焜与二被害人有过性器官的接触,而二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岁的幼女,故以上矛盾之处并不影响上诉人谈让焜强奸犯罪的构成,且上诉人谈让焜奸淫二被害人的行为还有顺德第一人民医院对二被害人的诊断证明书相印证,证实被害人董某玲处女膜陈旧性破裂,阴道松驰,被害人董某琪的处女膜完好,但阴道口稍松驰。所以,上诉人谈让焜强奸二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有关本案证据不充分,要求改判上诉人无罪的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谈让焜无视国家法律,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及幼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军
代理审判员 黎健毅
代理审判员 闫立成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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