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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强奸罪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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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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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检方控诉:付某某等五人以嫖娼为名,骗得几名“小姐”来到一旅店,先后进行轮奸,并使用暴力,要求其家人汇款,并搜的其身上财物。均构成强奸罪(轮奸)、抢劫罪。付某某被列为第一被告。律师辩护:本所缪建峰、赵小兔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被告付某某会见,并仔细研究各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后,决定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法院判决:付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构成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有轮奸情节的强奸罪最低刑)。被。。。 案件简介:

检方控诉:付某某等五人以嫖娼为名,骗得几名“小姐”来到一旅店,先后进行轮奸,并使用暴力,要求其家人汇款,并搜的其身上财物。均构成强奸罪(轮奸)、抢劫罪。付某某被列为第一被告。

律师辩护:本所缪建峰、赵小兔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被告付某某会见,并仔细研究各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后,决定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法院判决:付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构成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有轮奸情节的强奸罪最低刑)。

被告二被判决构成抢劫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强奸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3年有期徒刑。

被告三被判决构成抢劫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强奸罪,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3年有期徒刑。

该案经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其余被告均在逃,另案处理。

以下是该案一审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本案被告人付某某的父亲付某某的委托,并征得付某某本人同意,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指派我们共同担任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会见了付某某本人,查阅复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按时参加了法庭审理,现提交如下辩护意见:

一、 我们认为付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所有被告人的供述都表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称的抢劫事件(即抢走汤某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和一台TCLQ550型手机)是自始至终不知情的。

其一、被告人付某某主观上没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

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安卷二第56-57页讯问笔录中供述:“2006年4月17日16时许,吴某某(注:即吴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长安,当时我和梁某在一起,吴某某说搞‘小姐’的钱,可能有500-6000元人民币给我们。”;

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安卷二第61页讯问笔录中供述:“吴某某是我们这一伙人中的老大,在4月17日吴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来长安,我来到长安后,吴某某单独跟我说要搞‘小姐’的钱,事成之后分给我5000-6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唐某某在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记录第2页第18行中供述:

“问:吴某某向你提出搞小姐钱的时候,有几个人在场?

答:有我、小威在场。

问:那付某某、梁某他们知道你们要抢劫吗?

答:这个我不清楚。……”;

被告人付某某在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记录第1页最后一行中回答:

“问:你们之前有无商量抢劫? 答:没有的。”。

其二、被告人付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也不在现场。

被告人梁某在公安卷二第34页讯问笔录中供述:

“问:是怎样勒索的?谁提出的?

答:提出是谁我就没听清,我们是在“阿平”(注:即付某某)刚去209房后有人提出要勒索的。……”;

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安卷二第51页讯问笔录中回答:

“问:你们是怎样商量勒索那女孩的钱的呢?

答:我不知道。因为后来我到了209房看守那女孩了。”;

被告人唐某某在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记录第1页最后一行中供述:

“问:但是你在公安机关交代吴某某有和你讲准备抢劫的?

答:是的,吴某某有向我提过,但是抢劫时我并不在现场。我和付某某并未到现场。”;

被告人唐某某在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记录第2页第11行中供述:

“问:梁某和付某某他们有参与抢劫和强奸吗?

答:付某某不是很清楚,他有无强奸被害人,但抢劫就没有。……”;

被告人付某某在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记录第1页倒数第3行中回答:

“问:你有无参与抢劫?

答:没有的,他们抢东西时我和唐某某不在现场。”。

其三、被告人付某某参与绑卖淫女是因为吴某某对他说为了“变态的性爱”,没有打人。

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安卷二第45页最后几行讯问笔录中回答:“吴某某对我跟‘小龙’说他恨女孩子,曾经被女孩子出卖过,所以叫我们用事先准备好的透明胶纸绑那三个女孩子的手和脚。”;

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安卷二第51页第1行讯问笔录中回答:“听吴某某讲是被女孩子伤害过,所以要报复那些发廊妹。(注:指用胶纸绑她们)”

被告人付某某在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记录第2页第4行中回答:

“问:你们为什么要用胶纸绑住她们(被害人)?

答:是吴某某叫我们用胶纸绑住被害人的,吴某某说想玩另类的性爱。”

庭审中付某某的辩护律师依法问被告人唐某某为什么绑那些女孩子,被告人唐某某回答是吴某某说想用变态的方法发生性关系。这也印证了付某某的供述。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确定被告人付某某并不构成抢劫罪。

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根据趋利避害的心里,往往将罪责推给其他被告人。而相反对于有利于其他被告人的口供,往往可信度更高,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和梁某的以上供述即是如此,而且与被告人付某某的口供相印证。

被告人付某某主观上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任何人和他有过共同抢劫的意思联络,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不在抢劫现场,对所谓的抢劫一无所知。因此,被告人付某某是不构成抢劫罪的。

二、我们认为认定“付某某”犯有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一、汤某某与被告人付某某发生性关系系“卖淫嫖娼”行为,而非强奸。

首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汤某某、顾某某、韦某某三人均是卖淫女。

在公安机关的几份说明中(公安卷二第174、176-179页)都提到“事主汤某某、顾某某、韦某某三人在无牌发廊上班时,被几名男子叫到长安得利旅店开房进行卖淫活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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