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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强奸犯家属贿买受害人家属作伪证一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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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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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7月27日,福建长汀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修某腾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林、范某金、刘某腾犯伪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修某华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林等共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6年初,俞某云(已判刑)因涉嫌强奸罪被司法机关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修某腾(俞某云的姐夫)为达到司法机关对俞某云减轻刑期,伙同沈某莲(俞某云之妻)以人民币2000元贿买被告人刘某林、范某金(系被害人的伯父母)、刘某腾、修某华(系被害人的亲生父母)出具被害人的虚假年龄证明后,通过辩护律师提交给法庭。
2006年2月19日,被告人修某腾及沈某莲又以人民币1200元贿买被告人刘某林等四被告人于次日下午到法庭作伪证,导致法庭中断审理。
案发后,被告人修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林等退出了赃款共计人民币3200元。
长汀法院认为,被告人修某腾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被告人刘某林、范某金、刘某腾、修某华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修某腾策划、指使他人作伪证,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修某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林、范某金、刘某腾、修某华能主动退缴非法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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