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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一强奸嫌犯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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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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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6月29日,福建省龙岩新罗区人民法院适用无罪推定原则,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张良中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判处被告人张良中无罪。
检察机关指控,1988年6月21日,张良中在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黄美村的“奔尾塘”的河边放鸭时,乘在此放牛的被害人张某某(1973年5月28日出生)不注意,强行实施奸淫。1990年11月,被害人的母亲吴仁花到龙岩市公安局大池派出所报案。上述事实,有控告状、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张良中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良中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8月3日(农历1988年6月21日)中午,张良中在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黄美村的“奔尾塘”的河边放鸭时,与在此放牛的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1990年张良中与张某某家私下达成协议,由张良中赔偿张某某人民币800元,但张良中仅支付了人民币500元,余款至案发仍未支付。后张良中的家人因此事与张某某的家人发生争吵,1990年11月张某某及其母亲吴仁花到龙岩市公安局大池派出所报案。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张良中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无法证实被告人张良中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而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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