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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付嫖资强奸按摩女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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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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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李某在和按摩女谈好价格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但之后却拒绝付款,并再次强行与按摩女发生了性关系。日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11月11日晚10时许,李某到鄱阳县城某休闲中心让按摩小姐金某为其按摩,随后经老板同意,李某带金某到自己租住的房屋,双方在谈好价钱后发生了性关系。金某在索要小费并准备回店时,李某不仅不给钱,还强行扯住金某衣服不准她走,并动手殴打金某,金某因此不敢离开。当晚12时许,李某要求与金某再次发生性关系,金某不同意,于是李某强行同金某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凌晨3时许金某才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金某发生第一次性关系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并不构成犯罪,其李某第二次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将其奸淫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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