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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刀实施强奸 被告“零口供”被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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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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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宜宾中院获悉,该市筠连县法院依法审理的“零口供”强奸案,一审以强奸罪名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8年。
  2004年2月8日晚,白某在筠连县城小西街租住处同他人喝酒后,携带一把尖刀行至该镇某饭店附近,闯入饭店顶楼女服务员宿舍,要带该店女服务员晓芳(化名)外出。被拒绝后,白又在其宿舍反复纠缠。为了不影响同宿舍同事休息,晓芳被迫送白下楼。途中,白用尖刀对晓芳进行威胁,强行将晓芳带到自己租住处实施奸淫,并不让晓芳离开。次日上午9时许,晓芳回到饭店向同事哭诉被白强奸的事实。随后,白被公安机关抓获。但白一直不承认自己当晚强迫同晓芳发生性关系,并辩称,自己和晓芳是恋人关系,当晚和晓芳吵架分手后,独自一人回住处,晓芳没有到自己住处;且当晚自己没携带尖刀去找晓芳,没有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以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人白某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白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白1996年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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