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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童强奸幼女 受害人获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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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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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未成年人强奸犯罪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两个未满13岁的少年,为自己的强奸行为付出了代价。
1999年春节期间,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朱雀山经济开发区的村民们都在谈论一个话题——听说赵强和钱虎把孙苗和刘朵给糟蹋了,但也有人不相信,因为赵强和钱虎还未满13岁,而孙苗和刘朵还未满六岁。
不久,这一传闻就传到了孙苗和刘朵的父母耳里。两父母首先查看了一下孩子的身体,发现确有异常。经询问,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孩子的父母心如刀绞,愤怒地找到了赵强和钱虎的家长,要求赔偿。但赵强和钱虎的父母只是将两个孩子暴打了一顿,并未能与受害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无耐之下,受害人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
1999年3月11日,丰满区吉丰派出所将两个男孩传讯到公安局。经查,1999年1月至2月间,赵强和钱虎与本村六岁女童孙苗和刘朵一同玩耍时,以哄骗等手段与两女童多次发生性行为,因赵强和钱虎不满14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1款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故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理教育。
面对犯罪分子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受害的孩子和家属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于是,两女童的父母于1999年12月9日,向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强和钱虎的父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各两万元。
2000年7月27日和2000年8月13日,丰满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患有外阴炎及尿路感染疾病,对治疗疾病所花费用,被告应予赔偿。同时,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伤害,名誉受到损害,故应给予原告精神损失赔偿,因此判决两被告监护人赔偿原告孙苗医药费41.61元;赔偿原告刘朵医药费108.38元,交通费96.20元,并分别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失费各两千元。
宣判后,赵强的父亲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吉林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除侵犯原告的健康权外,还侵犯了原告的贞操权,给被害人造成终生无法摆脱的痛苦。同时,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有了明确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人给付精神损害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因此,法院维持了原判。
面对这一终审判决,赵强的父亲仍表示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近日被依法驳回。

主审法官案后余思

审理完此起案件,心中总有些不快想倾诉,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上诉人赵强和原审被告钱虎我始终没见到,因为官司都是父母出面的,这也许是好事,因为可以让孩子们极早从这阴影中走出来,忘记过去。但从另一方面看,两个孩子没有感受到庄严的审判,没有感触到法律的神圣,他们以后是否能以今天为戒,走好明天的路,如果家长的教育达不到这个效果,那么孩子没有来参加庭审就是坏事,因为他们放弃了这堂重要的“法制课”。
作为被告赵强就读的小学校在给法院的材料中介绍,赵强是一名“勇敢、好学、上进的好学生”,我们无法评价赵强在学校的表现,但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好学生的标准是什么?难道说学习好就是好学生吗?出现如此严重的事件,学校不应反思一下吗?
作为赵强、钱虎的家长,也应反省自已了。孩子没被判刑是因为他们犯罪时就差几个月的年龄,如果被判刑,孩子今后的前途怎么办,如果今天没有对他们的错误及时纠正,等长大了,后悔就晚了!
此外,孩子的早熟问题是这一案件值得社会关注的另一事实,生理卫生教育应提前,家长和学校也应抓住适当时机搞好相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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