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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入洞房” 两农妇犯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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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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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宁县梁集镇一名“热心”帮人“入洞房”的农村妇女李龙群因强奸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此前,与她共同“助人”的另一名农村妇女王章华已因同一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龙群今年41岁。1993年10月,与她同村的光棍汉靳某花了22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四川籍的张某为“老婆”。“成亲”当晚,年仅17岁的张某哭天喊地不愿“入洞房”。当时李龙群、王章华同很多村民围在门外看热闹,见此情形,便一拥而入,七手八脚将张某推倒在床上,李龙群、王章华按住张某的双腿,帮助靳某将张某强奸。三天后,见张某实在是不愿意跟自己过日子,靳某又以原价将张某“转卖”给他人。
案发后,靳某在外潜逃多年。2003年9月,他被法院以强奸罪、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当年“热心”助人而今已是六旬老妪的的王章华也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龙群闻风逃往外地躲藏,2004年1月被抓获。
妇女为什么也能犯强奸罪呢?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解释说,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本案中靳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实施奸淫应按强奸罪处理自无疑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此案中,李龙群、王章华帮助靳某实施强奸行为,使自己成为强奸共同犯罪的从犯,自然也应当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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