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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抢劫中学生 汤淑峰被判2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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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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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四川渠县人民法院获悉,一名劫色劫财的被告人日前被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家住渠县土溪镇的被告人汤淑峰去年11月2日与女学生熊某在一演唱城唱歌时相识。同月14日晚,汤淑峰与夏某在土溪邮政所公路旁将下晚自习的熊某、周某某、田某某、郑某某4名女生拦住要求玩耍,遂将4人带至夏某家。15日凌晨2时许,4名女生相继离开夏某家,汤淑峰也离开并跟随熊某一路。在路上两人碰到田某某。田某某、熊某二人表示晚了不敢回家。汤淑峰便将二人带到旅馆开了两间房,田某某住一间房间,汤淑峰、熊某住隔壁的一间房间。后汤淑峰要求与熊某发生性关系,熊某不同意,汤淑峰便坐在床边一边抽烟一边用烟头烧自己的手。熊某见了感到害怕,站起来欲走,汤淑峰丢掉烟头将熊某按倒在床上将其奸淫。
同月16日晚,汤淑峰与其友金某一起将下晚自习的熊某叫住。二人将熊某带至土溪镇某公寓。汤淑峰威胁熊某,以15日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要挟,再次与熊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同时查明,2002年3月14日13时许,被告汤淑峰与金某、李某、袁某(均另案处理)4人在土溪中学后操场的铁路上玩耍,金某提出弄点钱到三汇镇去耍。此时土溪中学学生胡某途径此处上学。金某、袁某遂上前搜了胡某的身,没有搜到钱。汤淑峰遂上前从胡某的裤子包中搜出了现金17.2元,汤将2角钱退还给胡某,其余17元交给了金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淑峰采取用烟头烧自己的手和以揭露他人隐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熊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熊某的意志,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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