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一少年将幼女强奸后,少年的父母不但拒绝赔偿受害人损失,反而称受害人的起诉行为损害了自己孩子的名誉权,反诉要求幼女监护人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近日,法院驳回了被告对原告的反诉请求,并判决由被告法定代理人陈某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共1366.52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13岁的男孩阳阳与4岁的女孩婷婷住在同一个大院里。2003年9月7日下午,阳阳和婷婷又象往常一样在一起玩耍。在玩耍过程中,阳阳连哄带骗地对年幼无知的婷婷实施了强奸。事发当晚,婷婷母亲得知此事后,随即找到阳阳家长,要求处理此事,双方家长为此发生纠纷。次日,在婷婷母亲的要求下,村领导对此事进行调解,由于阳阳家长不同意赔偿请求,致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婷婷及其父母只好一纸诉状将阳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护理、鉴定等费用及精神抚慰费31000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阳阳及其监护人不但不同意赔偿。反而称婷婷家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给被告阳阳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反诉要求婷婷监护人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四川
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未成年人,但被告相对原告较大。被告对原告实施强奸行为,被告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原告身心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损失,被告的监护人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反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