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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征服”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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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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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隐情

妹妹意外怀孕

正上初中的王燕燕今年17岁,密云县人,家中兄妹三人,他排行第三。其父母、哥哥均呆傻。

2003年8月,王燕燕在京城打工的姐姐王黎黎回到家后听人说妹妹怀孕了。王黎黎不信,第二天便带着妹妹到一家医院用化名进行了检查。检查得知:王燕燕已怀孕7个月。看着检查结果通知单,王黎黎震惊了!通过询问,王黎黎得知,妹妹近几年曾多次在本村村民张明山的威逼之下与之发生性关系。

张明山今年45岁,家里有一个果园,在村中虽算不上富裕户,但经济上还过得去。其家中三口人,妻子和一个儿子,其儿子与王燕燕是同班同学。

据王燕燕讲,从2002年11月开始,被告人张明山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先后在本村的路边、山洞、及张明山家中多次和自己发生性关系。而且,张明山还威胁王燕燕:如果报案,就杀了你们全家。王燕燕很害怕,几年来忍气吞声,没敢对任何人声张。

否认强奸

等待科学鉴定

王黎黎知道情况后,认为不能忍气吞声,要拿起法律武器,惩罚犯罪分子。2003年8月23日中午,王燕燕的叔叔带着王燕燕来到派出所报了案。

接到报案后,公安人员立刻传唤张明山,但张明山不在家。据张明山的家属反映,张明山已外出打工不知去向。

2003年8月27日,怀孕7个月的王燕燕到密云县妇幼保健站做了引产手术。由于案件还没有结论,犯罪嫌疑人又不知去向,无法鉴定引产胎儿的父亲是谁,于是,胎儿被保存在北京的一家医院里。

今年4月13日,有人向派出所举报,张明山已秘密潜回家中,民警及时赶到,将张明山抓获。
张明山被抓获后,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先后7次否认曾强奸王燕燕,声称没有与王发生过性关系。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侦查人员委托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对王燕燕的引产胎儿进行了生物物证鉴定。

证据确凿

依法提起公诉

2004年4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出来了,得出的结论为:张明山为王燕燕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面对铁一样的证据,张低下了头,向侦查人员承认曾与王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否认是强奸,声称是王同意的,而且是王主动找他,他还先后给过王1000多元钱。

此案移送到检察院后,承办此案的女检察官通过审查后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张明山极力否认强奸的事实,但根据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一系列证据,完全能够证实张的犯罪事实。

另外,张在公安机关传唤时外出躲避达7个多月;在对胎儿进行医学鉴定的结论得出之前,张曾7次否认与王发生过性关系;鉴定结论出来后,张才承认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否认是强奸。由此推断,张始终在有意隐瞒一些事实。

检察官为保护女性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于2004年7月1日,以强奸罪将张明山起诉到法院。
开庭审理

律师作无罪辩护

检察官并不知道,在此案开庭审理之前的半个多月时间里,背后已经发生了许多事情。

2004年7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明山的家属为其聘请了辩护律师。在检察官举证阶段,辩护律师对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均提出了质疑,此时的检察官似乎已经猜到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无罪辩护。

果然,检察官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拿出了自己取得的证据:7份调查笔录,证实王燕燕平时作风不好,经常主动找到张,对张动手动脚,还有人看到王拽张到自己家里,张不去。张明山的邻居、今年58岁的刘秀芬证实:2002年3月18日上午她在地里干活时,听到王对张说要和张发生性关系。张不愿意,王先后两次将张摔倒在地。刘秀芬回家后便在一个字条上记下了当时的时间和王燕燕的名字。

这几份证言出现得比较突然,也很蹊跷,而且与原有证据相矛盾,法庭一旦采信以上证言,那么,张明山的强奸罪就无法认定,这样,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但得不到保护,其名誉还会受到诋毁。

辩护律师宣读完毕后,女检察官出于自己的职责,向法庭提出:辩护人宣读的证据来源不明,所证实内容与现有证据相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在辩论阶段,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刑法理论,驳斥了辩护律师的无罪观点。

休庭后,审判长对此案也产生了疑问。

为进一步印证辩护律师所取证据与事实不符,缺乏真实性,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两位女检察官果断地决定:重新调查取证。

重新调查

辨明证据真伪

为了及时查明事实真相,休庭后的第二天,两名女检察官顶着炎炎烈日,跋涉几十公里来到王燕燕所在的小山村。

她们首先找到村主任,村主任证实:王燕燕是一个很老实的孩子,作风正派,未发现她有任何不正常的行为和表现。

之后,检察官又找到辩护律师提供的三名证人。经过逐一调查后了解到:辩护律师在取证时是与张明山的一个亲属一同来到村里,律师单独找证人取的证。而不是开庭时律师提供的调查笔录中记载的与另一名律师一起调查取证,从而发现了辩护律师在证据的取得方式上的违法性,其取得的证据应属无效证据。

检察官又找到了关键证人刘秀芬,在其家中提取了刘秀芬当年写下的字条,字条上面写到:2002年3月18日西山弯子地里,张明山、王燕燕。检察官经过了解,刘未上过学,不识字,仅会写几个字,而字条上面居然没有一个错别字。看着字条,检察官更坚定了自己的看法:这份证据是假证!为使这一看法得到证实,检察官让刘在另一张纸上将上面的内容重新背写一遍。刘重新写的字条,“年”字写错了,王燕燕写成了“王×玉”,中间的字也写错了。

案卷中的记载是:事发当天刘回家就写在一纸条上了,当时想到二人一定会出事,写下来是为了将来给作证。

检察官经过工作,发现此纸条漏洞百出:一是如此细心“关心”别人的人极少;二是刘本人不认识几个字,写纸条时却能够一字不差地写出来,而检察官让其重写时却连王燕燕的名字都写不下来,还有写错的字。据此,检察官认定:该字条的真实性有问题,不具有证明力,或者说证明力极弱。

辩护律师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也均被检察官一一推翻。

检察官认定张明山强奸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不容置疑。

获刑八年

罪犯低头服判

检察官将重新取得的证据移送法庭,并且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要求法庭以强奸罪对被告人张明山依法判处刑罚。

2004年7月30日,法庭依据检察官提供的证据,以强奸罪判处张明山有期徒刑8年。

张明山在判决后说的一句话也证明了法律的公正:“机关算尽也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我是罪有应得,我不上诉。”(文中当事人除张明山外均为化名)
来源:新华网-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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