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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唱歌强奸他人并拍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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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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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强奸罪 威胁 有期徒刑 政治权利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7日晚上,胡正友与朋友们酒后去闵行区东佳路上的KTV包房内唱歌。待包房内只剩下与女子张小姐两个人时,突发淫念。他先用言语进行威胁,张小姐不从。胡正友便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还用手机拍下张小姐的裸照。取得裸照后,胡正友又以公开裸照为挟对张小姐进行威胁,并又将张小姐某带至其暂住处,采用打耳光、用踢脚等暴力手段再次强行与张小姐发生性关系。次日,胡正友被公安机关抓获。

胡正友辩解称,其单独和张小姐在KTV包房里仅3分钟左右,来不及发生性关系,而在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系张小姐自愿。但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交代了两次强行强暴的事实。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胡正友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于胡正友的辩解意见,经查,胡曾多次供认其强行对张小姐实施奸淫的事实,且与张小姐的陈述及相关书证相印证。故述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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