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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强奸绑架被判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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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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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强奸罪 抢劫罪 绑架罪

【案情简介】

姜慧因经济拮据而预谋实施抢劫。2009年7月25日23时许,王姜慧在上海金山区石化七村附近尾随被害人韩某,见韩某进入石化七村768号102室。次日凌晨0时许,王姜慧爬围墙进入韩某住处的天井内,进入室内后持刀威胁韩某将其奸淫,并从韩某处劫得现金400余元和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2009年7月29日23时许,王姜慧再次作案。他在上海市卢湾区长乐路41号前一公用电话亭,持刀威胁正在通话的袁某,劫得袁的拎包一只,内有价值共计820元的金银首饰、手机等物。被害人袁某在王姜慧逃匿后即拨打电话报警,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搜捕。次日凌晨1时许,王姜慧为抗拒抓捕,持刀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年轻女子周某劫为人质,并在近成都南路的延安中路路段上与警方对峙,凌晨2时许,王姜慧被民警当场抓获。

【裁判要点】

院审理后认为,王姜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2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1次系入户抢劫;王姜慧在实施入户抢劫过程中,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姜慧在公共场所实施抢劫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又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同时王姜慧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王姜慧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判决王姜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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