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建省
连城县罗坊乡肖坑村农民刘万先,为自己酒后乱性强奸亲生女儿的行为“买单”。6月29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万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07年3月2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刘万先在家中醉酒后洗澡,进入卧室时见女儿刘某(1993年9月20日生)在看电视,遂起歹意,不顾女儿刘某的反抗,强奸了刘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万先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