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小学校长乘女学生醉酒强奸 认错赔偿5万元获刑1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5 13:34
人浏览
小学校校长和五年级学生一起吃饭、喝酒,竟趁女学生醉酒之际对其实施强奸未遂。2007年12月2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春生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刘春生,系江西省永丰县一山村小学校长兼教师,年约45岁,平日工作兢兢业业,教学成绩显著。

2007年5月23日下午6时许,刘春生与五年级学生李花(化名)和同为该校的五年级男同学刘某、王某一起在学校校长办公室吃晚饭。学生刘某借钱买来了酒,提议大家一起喝点酒。被害人李花和同学刘某、王某相继喝醉了酒并呕吐,饭后刘某、王某就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而由刘春生扶醉酒的李花去寝室睡觉,返回办公室时,见二人还在玩游戏,刘春生便心生想同醉酒的李花发生性关系的歹念,随即悄悄潜入李花寝室内,进行强奸但因害怕而未遂。2007年7月8日,被告人刘春生自愿支付李花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春生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李花醉酒之机,对其实施奸淫,由于被告人刘春生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未遂),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春生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引发的后果不严重,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春生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已支付被害人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亦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