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校长和五年级学生一起吃饭、喝酒,竟趁女学生醉酒之际对其实施强奸未遂。2007年12月29日,江西省永
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春生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刘春生,系江西省永丰县一山村小学校长兼教师,年约45岁,平日工作兢兢业业,教学成绩显著。
2007年5月23日下午6时许,刘春生与五年级学生李花(化名)和同为该校的五年级男同学刘某、王某一起在学校校长办公室吃晚饭。学生刘某借钱买来了酒,提议大家一起喝点酒。被害人李花和同学刘某、王某相继喝醉了酒并呕吐,饭后刘某、王某就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而由刘春生扶醉酒的李花去寝室睡觉,返回办公室时,见二人还在玩游戏,刘春生便心生想同醉酒的李花发生性关系的歹念,随即悄悄潜入李花寝室内,进行强奸但因害怕而未遂。2007年7月8日,被告人刘春生自愿支付李花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春生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李花醉酒之机,对其实施奸淫,由于被告人刘春生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未遂),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春生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引发的后果不严重,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春生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已支付被害人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亦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