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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强奸敲诈被识破 报警协助要挟瓮捉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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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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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王某一伙人将别人灌醉,利用美女诱其发生性关系拍照,制造强奸场景。为使敲诈成功,他们通过报警相要挟,准备通过警方的威慑力以假乱真敲诈时,却成了瓮中之鳖。3月29日,参与此案的被告人乔某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

2009年3月的一天,河南新郑市乔某(25岁)得知,他的朋友高某(25岁)伙同其情人王某(23岁,已判刑)、张某及其情人赵某(已判刑,22岁)等人把高某某约到饭店,通过轮番猜拳将高某某灌醉,将其送到宾馆后扒光其的衣服,让王某脱光衣服溜进屋子里,由张某和赵某进行拍照。乔某想挣到这一笔钱,积极与高某等人拿着洗好的照片找到高某某赔钱,高某某却声称当时其已喝醉,根本不可能强奸王某,这一定是乔某等人设计的骗局。

乔某、高某等人为让高某某相信其强奸王某,决定通过报警使敲诈成功。新郑警方根据王某等人的报案,依法传唤了高某某。高某某被警方传唤后,加上乔某、高某等人的胁迫,也害怕起来,只好与乔某、高某等人达成了“其强奸王某,愿意赔偿6000元钱,一星期内将钱给付给王某”的协议。并给王某打了6000元的欠条。

新郑警方通过侦察,发现是高某、王某、乔某等人精心设计敲诈的骗局,乘高某等人在饭店庆祝敲诈成功时,将高某等人一举抓获,乔某因有事成了漏网之鱼。几个月后,警方根据有关线索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他人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罪中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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