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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情人提出分手 强奸情人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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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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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氏县一青年不满同居情人提出分手,强行和情人发生性关系,9月1日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26岁的被告人陈某某系卢氏县范里镇农民。2007年至2009年5月份,陈某某与比自己年龄大的被害人周某某相识并在一起同居,后周某某和丈夫离婚。2009年6月份,周某某想与前夫复婚,向陈某某提出分手,陈某某仍对其纠缠。2009年12月7日14时许,陈某某窜至卢氏县城关镇周某某居住的楼下,见到周某某后,拿走其口袋中的一部手机和7900元现金,并对被害人周某某实施了殴打。在周某某家中和周某某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案发当天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属实,但不是强奸的辩解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感情纠葛,与一般的强奸案件有所不同,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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