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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庚寅故意伤害(致死)刑事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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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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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观点:故意伤害(致死)

辩方观点:过失致人死亡

判决结果:过失致人死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林庚寅及其近亲属林敏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指控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经贵院许可调查了本案的相关目击证人,充分听取了法庭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认识。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庚寅犯故意伤害(致死)罪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本案,如何界定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名,要从两罪的犯罪构成上的异同点来进行分析。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于意料地过失造成了他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失地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比较上述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特征,可以区分其相同点与不同点。两罪的相同点是:①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②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两罪的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死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行为人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在本案中,怎样区分被告人林庚寅的行为构成的是何罪,主要看被告人是否有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我认为:应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从客观行为到主观进行判断,即从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来反推被告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

1、从本案的事发经过来看。本案的事发经过是:被告人的妻子与被害人的妻子发生争执打架纠纷后,被害人即冲上前参与纠纷,在经过被告人身边时被被告人站起来拦住,被害人立即抱住被告人的脖子,并实施推拉行为之后,被告人才抱住被害人的腰部,两人相互推拉,在推拉过程中,一起摔倒在现场的墙角,致被害人脑后部受伤后死亡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被告人在推拉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犯罪故意的客观表现应为一种主动行为。

2、从发生行为的环境来看,即本案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的纠纷。在本案中,双方引起纠纷是因为处理组内公事而发生的,没有个人的根本利益冲突,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不存在。

3、从发生纠纷所使用的工具来看,分析被告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伤害到被害人。如果手持铁棒、刀具等器械,一般情况下足以伤害到对方,在本案中,被告人仅实施抱住和推拉的行为,一般不足以伤害到被害人。

4、从行为的打击力量、频率等来看。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推拉的力量较弱,时间较短,特别是被告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均不如被害人,其根本就无能力伤害到对方。

5、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关系来看。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兄弟关系,且两家关系一直很好,虽然他两的妻子有点小意见,但两兄弟的关系并未受到影响,且两家无冤无仇,被告人也老实本分,没有产生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原因。

6、在本案整个证据体系中,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故意的心态。控方的证据体系中,只有被告人在公安侦查笔录中讲过一句话:“……将他用力往外甩……”但并没有对该句话的真正意义是什么进行侦查。被告人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摆脱被害人对其的抱、推行为,是其处于当时被动的条件下所作出的自然反应,不能认定其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依法也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况且被告人在庭审调查中已经作出了相反的陈述,被告人面对庄严的法庭所作的陈述,更符合事实的客观真实。

通过以上六个方面分析,我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并无伤害也无致被害人死亡的意思表示,被告人与被害人只具有一般的推拉行为,没有殴打的故意和伤害的故意。被告人应当预见自己推拉被害人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倒地摔伤或发生其他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此,我们不能忽视一个问题,就是当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有许多在场人,却没有人去劝架,而被告人的妻子与被害人的妻子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有很多在场人劝架,为什么?因为在当时的纠纷过程中,在场人的心态是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推拉行为不会发生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认为被告人的妻子与被害人的妻子由于手持物品打击对方会伤害到对方。由此看来,在场人的这一心态与被告人的心态是一致的,即对被告人犯罪结果持过失的心态。

在本案中,我们要走出一个误区:只要行为人是故意实施的行为,且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如果不能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就往往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造成这一错误认识的原因有二:①没有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真正意义。将一般的推拉行为等同于伤害行为,将一般故意行为等同于刑法上的犯罪故意。如果故意行为就是犯罪故意,那么除非是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行为时不能说是故意。所有有意识的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故意行为,但这并应等同于刑法上的犯罪故意,否则,过失犯罪何以存在。②没有正确分析行为与结果的相互关系,即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关系。作为犯罪故意其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必然的,现实上会实现的,虽然不一定结果定会发生,但其有必然性与现实性的发展趋势;作为犯罪过失,其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偶然的和可能的,虽然结果也可能会发生,但其具有偶然性和可能性的特征。在本案中,被告人实施推拉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带有偶然性和可能性,是被告人没有预见的,其过失心态清晰可见。

二、被告人林庚寅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过程中,先实施抱和推拉行为的是被害人。被告人在整个纠纷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其一起摔倒是双方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且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是为了公事,双方行为的力量对抗和频率较弱,手段平和。被害人的伤害和死亡后果的发生是被告人没有预见到的。

三、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

本案纠纷发生的起因是因为处理组内公事,由于被告人的妻子与被害人的妻子发生纠纷,被害人不是冷静、正确地对待,而且参与纠纷过程,为其以后与被告人纠纷的发生以致发生严重的后果起了一个承前启后的桥梁作用。对此,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四、被告人能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一贯表现很好,系初犯,且在其经济条件极差的情况下,东借西凑、卖掉口粮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依法对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本案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十分明确。

1、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纠纷发生过程中摔倒的原因不明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有证人林敏、林甲元等证实,当时的案发现场地面上有水,比较光滑。两人的摔倒是否因为现场地面的原因造成的,控方的证据对可能存在的其他原因应当排除而没有排除,其证据的证明力十分脆弱。

2、纠纷发生后,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期间,由于进院后,拖延了两个多小时未及时救治,经住院治疗后,院方认为治愈希望渺茫,被害人的家属放弃救治,在有希望救治的前提下,出院回家。这有林甲元、林敏及附带民事原告提供的医院证明予以证实。延误救治和放弃救治是否死亡后果发生的另一原因,控方也同样没有证据来排除这一可能。如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关系不确定的情况下,承担本案的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六、对本案适用法律的看法。

我国刑法有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如控方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依法应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原则在具体运用中,可引申出另一刑法原则:疑罪从轻原则,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可能涉嫌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中的一个,如果控方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所犯的是较重的罪名,那么依法应推定被告人所犯的罪是较轻的罪名。疑罪从轻原则正好符合本案的客观情况。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之中的一个,由于本案控方没有足够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林庚寅所犯罪名是故意伤害(致死)罪,那么,法院应依法认定被告人所犯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庚寅犯故意伤害(致死)罪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林庚寅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林庚寅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且被告人林庚寅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不会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和第72条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信。

辩护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洪自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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