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
胡正方律师、肖松明律师
台鉴
感谢信
于2009年11月6日,在东浚荔景苑停车场内敝处保安员田光祥及周帅帅
在执行公务时意外伤人,被警方羁押提起公诉,敝司及员工家属委托胡正方
及肖松明律师代理该案,在案件的处理过程申,两位律师多次到检察院及看
守所了解案情,与主审法官协调联系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大限度的
维护敝司两位员工的权益,出色的完成了辩护工作。
在此,敝司谨代表员工及其家属向二位律师致以诚恳的谢意,阁下的专
业素养及职业操守,理应得到社会各界的赞颂与认可!
此致
崇高敬礼!
广州东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景荔景苑管理处
二0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判决书
广 州 市 荔 湾 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荔法刑初字第256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光祥,男,1967年8月8日出生,现年42岁,汉
族,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文化程度初中,住龙山县石羔镇尧坪
村4组5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霸押,
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
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肖松明,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帅帅,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现年20岁,汉
族,出生地山东省汰上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汰上县汰上镇樊村
398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霸押,同月
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
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胡正方,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刑诉[2010]218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2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岁月蝉
出庭支特公诉,被告人田光祥及其辩护人肖松明、被告人周帅帅
及其辩护人胡正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 10月4日21时
许,被告人田光祥伙同黄某生、肖某龙、周某平(均另案处理)
等人在本市荔湾区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停车场出口处,因车辆停
靠问题与被害人谢某喜等人发生争执进而打斗。被告人田光祥及
同伙黄某生、肖某龙、周某平等人手执铁水管等物殴打被害人谢
某喜及其朋灰胡某东、罗某涛等人,致被害人谢某喜时左尺骨骨
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200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在本市
荔湾区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负二层停车场,因故与被害人李某发
生争执进而打斗。期间,两被告人将被害人李某右上唇、右小
指、左膝关节及右小腿软组织打伤,并造成被害人李某右烃、腓
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田光
祥、周帅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被告人田光祥致二人轻伤,
被告人周帅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申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
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作出判处。
被告人田光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
有意见。辩称其当时是劝架,并没伤害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故
意伤害罪,属正当防卫。
田光祥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田光祥有
持凶器,因此被害人谢双喜的伤势不是田光祥所为。2、即使被
告人田光祥在 2008年案件中认定为犯罪,也应属从犯,应对其
从轻处罚。3、2009年案件中,公司及两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
李志2.5万元人民币。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田光祥
于2008年案件应属防卫过当;且2009年案件被害人存在过错,
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帅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
无意见。
周帅帅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2009年案件中,公司及二被
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李志2.5万元,应对周帅帅从轻处罚。2、
周帅帅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是初犯,认
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田光
祥伙同黄某生、肖某龙、周某平(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荔湾
区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停车场出口处,因车辆停靠问题与被害人
谢双喜等人发生争执进而打斗。被告人田光祥及同伙黄某生、肖
某龙、周某平等人手执铁水管等物殴打被害人谢双喜及其朋友胡
小东、罗海涛等人,致被害人谢某喜的左尺骨骨折,经法医鉴
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
证据予以证实,其中:
1、被毁坏的车辆照片,经被告人田光祥辨认,证实是被打
坏的车辆。
2.被害人谢双喜的陈述,证实2008 年l0月4 日晚上9 时
许,因为胡小东生日,我和周江艳、罗海涛、李伟等-帮朋灰在
中山八路洞庭菜馆吃完饭出来,当时周江艳开车,我和胡小东、
李伟以及4个女的坐在车上等罗海涛去厕所回来,当时我们的车
停在东浚荔景苑出口处,保安过来叫我们赶快离开,我们只等了
两分钟就只好离开,东浚的保安就开始用粗口骂人,我们听不下
去就下车跟这个保安理论。这个保安用对讲机叫来 6. 7 个其他
保安,这些人手拿铁棍,-过来就冲我和胡小东、周江艳、李伟
就打,我被打全身及背部,过了一会儿,又来一批东浚保安,他
们也手拿铁棍继续打我们,我这次被他们用铁棍打断左手,罗海
涛这时已回来,也被他们围着打,车的挡风玻璃也被打破,当时
周江艳想开车逃跑,也被他们追着打,后警察来了把我和胡小东
送进医院。
3、证人朱飞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8 年l0 月4 日
晚21 时许,我和亲戚在洞庭土菜馆吃完饭,坐我丈夫周继伟开
的一辆面包车从荔景苑的停车场出末,到出口时,因为有个亲戚
上厕所,就把车停在货车后面,一个保安过来叫我们把车开走,
我们说马上就走,后这个保安叫了四个保安过来,保安队长也来
了,他们用铁棍把面包车后面的玻璃打烂了,车上的人都下了
车,其中胡小东、罗海涛、谢双喜被打伤,后又来了几个拿棍子
的保安也参与打架。后我其他亲戚过来把受伤的人送去医院。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田光祥就是参与打架的保安。
4、证人周继伟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10月4
日21时许,我和家人亲戚朋友等在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洞庭土
菜馆吃完饭出来,我开车停在东浚荔景苑车场出口的路边上等
人,保安叫我们把车开走,我说等2分钟就离开,保安就骂我,
我就下车和保安说理,当时有2个穿保安制服的、1个穿衬衣的
保安和我们发生口角,后又来了几个保安,他们拿着铁棍冲过来
打我们,把罗海涛、谢双喜、胡小东打伤,还把车的挡风玻璃打
烂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田光祥就是参与殴打他的人。
5、证人罗海涛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4日晚,我和周
江艳一家人到东浚的洞庭土菜馆吃完饭,大约21时许,周江艳
先到车库将车开出来停在车库的路口,我去洗手间出来以后,见
到周江艳和他的家人与东浚的保安打架,我就走过去叫他们不要
打,但一个保安打伤了我的头部。
6、证人胡小东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4日晚9时许,
因我生日,在中山八路洞庭菜馆摆酒请亲戚朋友吃饭,当我吃完
饭准备回家时,周继伟开车在东浚荔景苑出口等人时,东浚保安
因我们的车停在出口阻路发生口角,骂我们的人,我们下车跟保
安理论,后来推拉起来,后又来了十多个拿铁棍的保安,先打我
们的车玻璃,接着又打我们,我的头部被打破,手臂、肋骨、背
后全被打伤,后被送到医院。
7、证人周小艳的证言,证实我于2008年10月4日晚在中
山八路东浚洞庭土菜馆吃完饭后,回到家接到亲戚给我的电话,
称我的一帮亲戚在东浚被人殴打。
8、证人韩忠勤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4日20时许,我
走到东浚荔景苑附近,见一辆车从里面开出来,由于开的较慢,
值班的物业管理员就用粗口骂车上的人,车上就下来几个人与物
业管理员理论,后又冲出四个手持铁水管的人,有1人用水管打
烂面包车的玻璃,车上下来的人也被他们打伤。
9、证人覃洋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4日21时许,我当
时在东浚荔景苑上班,我接到消防控制中心打到 6座门岗的电
话,说东门有事发生,叫我去看看,我赶到东门,见黄广生被 1
个男子用1根水管殴打头部,流了很多血,我见状就上去劝架,
把打人用的水管抢了过来;之后又回去上班,过了30分钟,又
接到电话称3座那边有事情发生,我到了3座,发现有许多人拿
着水管,他们殴打我和肖永龙,把我们打伤。
10、证人黄广生的证吉,证实2008年10月4日晚9时许,
我正在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东门值班,有一辆蓝色面包车从车库
出来停在荔景苑出口处,我上前叫他们离开,他们不予理睬,我
只好叫来领班田光祥和同事周功平,当我们上前理论时,从车上
下来4、5个男的冲着我就打,后来又从南门跑来儿个男的也冲
着我、田光祥、周功平就打。后我被送去荔湾中心医院。
11、被害人谢双喜的伤势照片,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所粤珠司鉴所[2008]法检字第34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
害人的伤势情况。
二、200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在
本市荔湾区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负二层停车场,因故与被害人李
某发生争执进而打斗。期间,两被告人将被害人李某右上唇、右
小指、左膝关节及右小腿软纽织打伤,并造成被害人李某右胫、
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公安人员于当晚抓
获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共同于2009年11月
9日、12日赔偿给被害人李志经济损失共25000元;另被告人田
光祥于2010年4月19日赔偿给被害人谢双喜经济损失共6000
几。
1、被害人李志的陈述,证实2009年I1月6日晚,我和妻
子朱晓蓉中山八路东浚负二层停车场找车,因找不到,就问在停
车场值班的保安员,那名保安员态度很恶劣,我就和他们理论,
我说了一句粗口,他们有3名保安就冲上来打我,他们对我拳打
脚踢,把我右小腿打伤骨折,后我妻子报警。
2、证人朱晓蓉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1月6
日晚,我和我大夫李志去到东浚广场负二层停车场寻找停在那里
的汽车,来了2个保安和我丈夫说了什么我没听见,后他们吵了
起来,我就走过去拉开我老公,我老公用手推开我,那3个保安
冲上去打我老公,我就报警了。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田光祥就是打伤李志的其申1人。
3、被害人李志的伤情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
科学技术室的穗公荔刑技法活[2009]62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
书,证实被害人李志的伤势情况。
4、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彩虹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
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的经过。
5、收条、调解协议,证实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赔偿被害
人经济损失的情况。
6、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的身份材料,证实二被告人的身
份情况。
7、被告人田光祥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4日晚21时
许,我在东浚荔景苑停车场南门上班时,听到在北门值班的同事
黄广生用对讲机呼叫,说有人在停车场出口闹事,要求我去丈
援,我迅速赶到停车场出口处,见黄广生正在和五男一女吵架,
出口处停一辆面包车,对方一名男子说黄广生说话难听、态度不
好,我就劝他们不要吵,那5名男子都喝了酒,双方又吵起来,
他们就开始打我和黄广生,我和黄广生也还手打他们,在打斗
中,他们还拿出铁管和扳手打我们,我们的当班同事肖永龙、周
功平、覃洋也陆续赶来支援我们。
2009年11月6日晚22时许,我和同事周帅帅一起在东浚
荔景苑外围巡查,这时对讲机里说有人在负二层闹事,我和周帅
帅一起到负二层停车场,见一男一女在通道,那个男子走路东倒
西歪,可能是喝酒了,那个男子说找不到自己的车了,我就用对
讲机叫车场的管理人员过末,那个男子对我和周帅帅破口大骂,
旁边的女人劝他不要骂,却被这个男子一手推倒在地:那男子又
冲过来打我和周帅帅,我忍不住就打了他一拳,打中他的口,那
个男子倒在地上了。
8、被告人周帅帅的供述,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有参与
殴打被害人李志的事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木院认为,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其中田光祥致二人轻伤,被告人周帅帅致一人轻伤,
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
处。鉴于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
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周帅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
情分别对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田光祥、周帅帅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
的罪名成立,木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光祥及其辩护人关于田光
祥当时是劝架,并没伤害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
正当防卫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害人谢双喜、李志的陈
述、证人朱飞、周继伟、罗海涛、胡小东、朱晓蓉等人的证言,
均证实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因停车场停车问题发生争执,继而互
相打斗的事实,被告人田光祥以往的供述也证实其有殴打过对
方,因此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
故被告人田光祥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故意伤害行为,田
光祥及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木院不予采纳。另田光
祥、周帅帅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主动赔偿了被害
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以及周帅帅的辩护
人认为周帅帅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
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光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从前先行霸押的,
疆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0年7
月5日止。)
二、被告人周帅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霸押的,
霸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0年6
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木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代理审判员 郑坤松
人民陪审员 陆涧嫦
二O一O 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洁玲
吴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