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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等故意伤害案完美辩护,得到当事人的感谢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5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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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
胡正方律师、肖松明律师
台鉴

感谢信

于2009年11月6日,在东浚荔景苑停车场内敝处保安员田光祥及周帅帅
在执行公务时意外伤人,被警方羁押提起公诉,敝司及员工家属委托胡正方
及肖松明律师代理该案,在案件的处理过程申,两位律师多次到检察院及看
守所了解案情,与主审法官协调联系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大限度的
维护敝司两位员工的权益,出色的完成了辩护工作。

在此,敝司谨代表员工及其家属向二位律师致以诚恳的谢意,阁下的专

业素养及职业操守,理应得到社会各界的赞颂与认可!


此致
崇高敬礼!
广州东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景荔景苑管理处
二0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判决书
广 州 市 荔 湾 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荔法刑初字第256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光祥,男,1967年8月8日出生,现年42岁,汉
族,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文化程度初中,住龙山县石羔镇尧坪
村4组5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霸押,
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
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肖松明,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帅帅,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现年20岁,汉
族,出生地山东省汰上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汰上县汰上镇樊村
398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霸押,同月
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
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胡正方,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刑诉[2010]218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2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岁月蝉
出庭支特公诉,被告人田光祥及其辩护人肖松明、被告人周帅帅
及其辩护人胡正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 10月4日21时
许,被告人田光祥伙同黄某生、肖某龙、周某平(均另案处理)
等人在本市荔湾区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停车场出口处,因车辆停
靠问题与被害人谢某喜等人发生争执进而打斗。被告人田光祥及
同伙黄某生、肖某龙、周某平等人手执铁水管等物殴打被害人谢
某喜及其朋灰胡某东、罗某涛等人,致被害人谢某喜时左尺骨骨
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200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在本市
荔湾区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负二层停车场,因故与被害人李某发
生争执进而打斗。期间,两被告人将被害人李某右上唇、右小
指、左膝关节及右小腿软组织打伤,并造成被害人李某右烃、腓
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田光
祥、周帅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被告人田光祥致二人轻伤,
被告人周帅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申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
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作出判处。
被告人田光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
有意见。辩称其当时是劝架,并没伤害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故
意伤害罪,属正当防卫。
田光祥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田光祥有
持凶器,因此被害人谢双喜的伤势不是田光祥所为。2、即使被
告人田光祥在 2008年案件中认定为犯罪,也应属从犯,应对其
从轻处罚。3、2009年案件中,公司及两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
李志2.5万元人民币。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田光祥
于2008年案件应属防卫过当;且2009年案件被害人存在过错,
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帅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
无意见。
周帅帅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2009年案件中,公司及二被
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李志2.5万元,应对周帅帅从轻处罚。2、
周帅帅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是初犯,认
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田光
祥伙同黄某生、肖某龙、周某平(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荔湾
区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停车场出口处,因车辆停靠问题与被害人
谢双喜等人发生争执进而打斗。被告人田光祥及同伙黄某生、肖
某龙、周某平等人手执铁水管等物殴打被害人谢双喜及其朋友胡
小东、罗海涛等人,致被害人谢某喜的左尺骨骨折,经法医鉴
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
证据予以证实,其中:
1、被毁坏的车辆照片,经被告人田光祥辨认,证实是被打
坏的车辆。
2.被害人谢双喜的陈述,证实2008 年l0月4 日晚上9 时
许,因为胡小东生日,我和周江艳、罗海涛、李伟等-帮朋灰在
中山八路洞庭菜馆吃完饭出来,当时周江艳开车,我和胡小东、
李伟以及4个女的坐在车上等罗海涛去厕所回来,当时我们的车
停在东浚荔景苑出口处,保安过来叫我们赶快离开,我们只等了
两分钟就只好离开,东浚的保安就开始用粗口骂人,我们听不下
去就下车跟这个保安理论。这个保安用对讲机叫来 6. 7 个其他
保安,这些人手拿铁棍,-过来就冲我和胡小东、周江艳、李伟
就打,我被打全身及背部,过了一会儿,又来一批东浚保安,他
们也手拿铁棍继续打我们,我这次被他们用铁棍打断左手,罗海
涛这时已回来,也被他们围着打,车的挡风玻璃也被打破,当时
周江艳想开车逃跑,也被他们追着打,后警察来了把我和胡小东
送进医院。
3、证人朱飞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8 年l0 月4 日
晚21 时许,我和亲戚在洞庭土菜馆吃完饭,坐我丈夫周继伟开
的一辆面包车从荔景苑的停车场出末,到出口时,因为有个亲戚
上厕所,就把车停在货车后面,一个保安过来叫我们把车开走,
我们说马上就走,后这个保安叫了四个保安过来,保安队长也来
了,他们用铁棍把面包车后面的玻璃打烂了,车上的人都下了
车,其中胡小东、罗海涛、谢双喜被打伤,后又来了几个拿棍子
的保安也参与打架。后我其他亲戚过来把受伤的人送去医院。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田光祥就是参与打架的保安。
4、证人周继伟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10月4
日21时许,我和家人亲戚朋友等在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洞庭土
菜馆吃完饭出来,我开车停在东浚荔景苑车场出口的路边上等
人,保安叫我们把车开走,我说等2分钟就离开,保安就骂我,
我就下车和保安说理,当时有2个穿保安制服的、1个穿衬衣的
保安和我们发生口角,后又来了几个保安,他们拿着铁棍冲过来
打我们,把罗海涛、谢双喜、胡小东打伤,还把车的挡风玻璃打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田光祥就是参与殴打他的人。
5、证人罗海涛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4日晚,我和周
江艳一家人到东浚的洞庭土菜馆吃完饭,大约21时许,周江艳
先到车库将车开出来停在车库的路口,我去洗手间出来以后,见
到周江艳和他的家人与东浚的保安打架,我就走过去叫他们不要
打,但一个保安打伤了我的头部。
6、证人胡小东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4日晚9时许,
因我生日,在中山八路洞庭菜馆摆酒请亲戚朋友吃饭,当我吃完
饭准备回家时,周继伟开车在东浚荔景苑出口等人时,东浚保安
因我们的车停在出口阻路发生口角,骂我们的人,我们下车跟保
安理论,后来推拉起来,后又来了十多个拿铁棍的保安,先打我
们的车玻璃,接着又打我们,我的头部被打破,手臂、肋骨、背
后全被打伤,后被送到医院。
7、证人周小艳的证言,证实我于2008年10月4日晚在中
山八路东浚洞庭土菜馆吃完饭后,回到家接到亲戚给我的电话,
称我的一帮亲戚在东浚被人殴打。
8、证人韩忠勤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4日20时许,我
走到东浚荔景苑附近,见一辆车从里面开出来,由于开的较慢,
值班的物业管理员就用粗口骂车上的人,车上就下来几个人与物
业管理员理论,后又冲出四个手持铁水管的人,有1人用水管打
烂面包车的玻璃,车上下来的人也被他们打伤。
9、证人覃洋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4日21时许,我当
时在东浚荔景苑上班,我接到消防控制中心打到 6座门岗的电
话,说东门有事发生,叫我去看看,我赶到东门,见黄广生被 1
个男子用1根水管殴打头部,流了很多血,我见状就上去劝架,
把打人用的水管抢了过来;之后又回去上班,过了30分钟,又
接到电话称3座那边有事情发生,我到了3座,发现有许多人拿
着水管,他们殴打我和肖永龙,把我们打伤。
10、证人黄广生的证吉,证实2008年10月4日晚9时许,
我正在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东门值班,有一辆蓝色面包车从车库
出来停在荔景苑出口处,我上前叫他们离开,他们不予理睬,我
只好叫来领班田光祥和同事周功平,当我们上前理论时,从车上
下来4、5个男的冲着我就打,后来又从南门跑来儿个男的也冲
着我、田光祥、周功平就打。后我被送去荔湾中心医院。
11、被害人谢双喜的伤势照片,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所粤珠司鉴所[2008]法检字第34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
害人的伤势情况。
二、200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在
本市荔湾区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负二层停车场,因故与被害人李
某发生争执进而打斗。期间,两被告人将被害人李某右上唇、右
小指、左膝关节及右小腿软纽织打伤,并造成被害人李某右胫、
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公安人员于当晚抓
获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共同于2009年11月
9日、12日赔偿给被害人李志经济损失共25000元;另被告人田
光祥于2010年4月19日赔偿给被害人谢双喜经济损失共6000
几。
1、被害人李志的陈述,证实2009年I1月6日晚,我和妻
子朱晓蓉中山八路东浚负二层停车场找车,因找不到,就问在停
车场值班的保安员,那名保安员态度很恶劣,我就和他们理论,
我说了一句粗口,他们有3名保安就冲上来打我,他们对我拳打
脚踢,把我右小腿打伤骨折,后我妻子报警。
2、证人朱晓蓉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1月6
日晚,我和我大夫李志去到东浚广场负二层停车场寻找停在那里
的汽车,来了2个保安和我丈夫说了什么我没听见,后他们吵了
起来,我就走过去拉开我老公,我老公用手推开我,那3个保安
冲上去打我老公,我就报警了。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田光祥就是打伤李志的其申1人。
3、被害人李志的伤情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
科学技术室的穗公荔刑技法活[2009]62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
书,证实被害人李志的伤势情况。
4、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彩虹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
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的经过。
5、收条、调解协议,证实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赔偿被害
人经济损失的情况。
6、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的身份材料,证实二被告人的身
份情况。
7、被告人田光祥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4日晚21时
许,我在东浚荔景苑停车场南门上班时,听到在北门值班的同事
黄广生用对讲机呼叫,说有人在停车场出口闹事,要求我去丈
援,我迅速赶到停车场出口处,见黄广生正在和五男一女吵架,
出口处停一辆面包车,对方一名男子说黄广生说话难听、态度不
好,我就劝他们不要吵,那5名男子都喝了酒,双方又吵起来,
他们就开始打我和黄广生,我和黄广生也还手打他们,在打斗
中,他们还拿出铁管和扳手打我们,我们的当班同事肖永龙、周
功平、覃洋也陆续赶来支援我们。
2009年11月6日晚22时许,我和同事周帅帅一起在东浚
荔景苑外围巡查,这时对讲机里说有人在负二层闹事,我和周帅
帅一起到负二层停车场,见一男一女在通道,那个男子走路东倒
西歪,可能是喝酒了,那个男子说找不到自己的车了,我就用对
讲机叫车场的管理人员过末,那个男子对我和周帅帅破口大骂,
旁边的女人劝他不要骂,却被这个男子一手推倒在地:那男子又
冲过来打我和周帅帅,我忍不住就打了他一拳,打中他的口,那
个男子倒在地上了。
8、被告人周帅帅的供述,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有参与
殴打被害人李志的事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木院认为,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其中田光祥致二人轻伤,被告人周帅帅致一人轻伤,
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
处。鉴于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
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周帅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
情分别对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田光祥、周帅帅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
的罪名成立,木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光祥及其辩护人关于田光
祥当时是劝架,并没伤害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
正当防卫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害人谢双喜、李志的陈
述、证人朱飞、周继伟、罗海涛、胡小东、朱晓蓉等人的证言,
均证实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因停车场停车问题发生争执,继而互
相打斗的事实,被告人田光祥以往的供述也证实其有殴打过对
方,因此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
故被告人田光祥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故意伤害行为,田
光祥及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木院不予采纳。另田光
祥、周帅帅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光祥、周帅帅主动赔偿了被害
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以及周帅帅的辩护
人认为周帅帅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
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光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从前先行霸押的,
疆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0年7
月5日止。)
二、被告人周帅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霸押的,
霸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0年6
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木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代理审判员 郑坤松
人民陪审员 陆涧嫦
二O一O 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洁玲
吴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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