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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自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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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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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8日

二○○五年四月六日下午江津市某镇村民李某某与某村民因租房搬迁问题(是李某某的房屋使用权)引发纠纷,某村民邀约其女、女婿罗某某(系社会闲杂人员)将李某某右手拇指打伤。七日凌晨一时许李某某因伤痛难忍叫某村民一道去镇卫生院看病并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某村民通知了其女婿罗某某。谁知罗某某恶人先告状,先跑到派出所报案,控告自己被李某某打伤,要求追究李某某的责任,之后伙同他人在去镇卫生院的半路上拦截到李某某,对其一阵乱打乱踢的暴打后离开,李某某报案后在卫生院住院3个月,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李某某于2005年7月4日出院,卫生院诊断左胸第4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7月15日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复查,居然还有左胸第11、12肋骨骨折(陈旧性、目前未完全骨性愈合)。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罗某某拒绝赔偿,派出所未对罗某某进行法律制裁而予以结案。

本律师接受受害人李某某的委托后,收集和调取了充分的证据,并申请派出所出具鉴定委托书,李某某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为“轻伤”;本律师代理李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申请法院对罗某某作出逮捕决定,法院审查证据并对受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再次复查后,认为本律师要求逮捕被告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逮捕决定,对被告人罗某某依法逮捕。本律师同时查阅了相关医学书籍以及咨询了有关专家,得出从医学上推断骨折必须是在半个月后才开始生长“骨痂”,根据目前骨痂生长情况推断,排除了第11、12、肋骨是在出院后骨折的可能性,在庭审中反驳了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11、12肋骨是出院后骨折的,不是被告人打骨折的”的 辩护意见。

最后,法院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于2006年6月27日作出被告人罗某某有罪的判决,并赔偿自诉人李某某各种损失1.2万余元。

本案历时一年,虽然办案期间本律师遇到许多阻碍和挫折,但本律师有为受害人申冤的坚定信念和执着的敬业精神,终于让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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