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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协警故意伤害副检察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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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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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协警故意伤害副检察长案;
承办人:吴承康律师

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朋友一行在另一县某酒楼吃晚饭,由于不熟悉路况将车误停于正处于保养期的水泥路面上,某养护员发现后,询问是谁的车,见没人回答于是到派出所所报告。此时副检察长和朋友一行吃完饭驾车离去。养护员叫来协警员刘某,见车开走即追上车。为赔偿一事双方发生口角。刘某说不要吵了,我是派出所的,我们到派出所去。副检察长见状说你是警察?把证拿来给我看?刘某把证交给副检察长看,副检看后不知何故没有把证还给刘某。刘某说你妈的把证还来呀,副检察长说你好装大哟。双方的人因此而发生短暂抓扯和扭打,因派出所干警很快赶到而停止互殴。经检查副检察长一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副检察长以受到故意伤害为由提出刑事控告,认为刘某冒充警察,殴打了他造成轻伤,情节恶劣,要求追究刘某刑事责任,强烈要求严厉处罚,并赔偿其损失4万元。刘某因而被捕。家人受到非常大的压力,认为得罪了副检察长,这回肯定是要被重罚了,缓刑也判不了了。

   我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介入此案,深感责任重大,不敢懈怠。在看守所会见刘某时,他神情十分沮丧认为自己难逃严惩的厄运。律师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稳定了他的情绪,同时通过调查和分析案情也找到了案件的辩护思路,我的辩护观点是:一现场十分混乱副检察长与多人有过肢体冲突,单单指控是刘某造成其轻伤是事实不清,二是被害人本身在纠纷中有不当行为,对纠纷的发生有过错,三是本案因民事纠纷而起,损害后果也相对较轻,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从轻处罚。同时我着力争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避免矛盾激化,最后法院通过庭审,组织双方达成谅解。法院判决刘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但情节轻微,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本律师也十分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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