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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宗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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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6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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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东刑二终字第16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宗国,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捕前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办事处红卫村养殖区。2005年5月31日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道雄,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办事处红卫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德凤,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办事处红卫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凤梅,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办事处红卫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德桂,女,1959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办事处红卫村,系本案被害人。
  以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吉奎,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宗国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00六年一月六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3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邓宗国不服,提出上诉。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以下协议:
  上诉人邓宗国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道雄、魏德凤、刘凤梅、魏德桂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2005)东刑初字第3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自动撤销。

审 判 长 马曰全  
审 判 员 吕彦松  
审 判 员 宋国蕾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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