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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岭、王玉国、柳小刚等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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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6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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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刑一终字第9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金岭,男,1973年12月21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胜利油田船舶公司工人,住胜北社区东安一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1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国,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胜利油田胜北社区东安二区。1999年6月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月被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秦春燕,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小刚,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灵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西三区。1995年8月被山东省滨洲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月被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1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郭清海、任黎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刚,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胜利油田白云小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1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马长生,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树泉,男,1976年6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胜利油田胜东社区锦华小区。因涉嫌犯包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3年5月2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金岭、王玉国、柳小刚、张志刚、张树泉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包庇罪一案,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2004)东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金岭、王玉国、柳小刚、张志刚不服,分别以“从犯和积极赔偿情节量刑时未给体现;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错误,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明磊
审 判 员  姜福先
代理审判员  丁文强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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