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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章故意伤害,符斯海窝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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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6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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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海南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戴小章,男,1980年4月15日生,海南省琼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该市长坡镇青葛村委会下塘六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拘留,2003年5月20日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黎毅,海南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清,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斯海,又名符之海,男,1981年8月3日生,海南省琼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该市长坡镇青葛村委会港上村,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03年4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拘留,2003年5月20日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小章犯故意伤害罪、符斯海犯窝藏罪,于2003年 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 9 月 3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员文学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小章、符斯海及辩护人黎毅、杨清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3年4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戴小章、符斯海和徐泽飞(另案处理)在琼海市长坡镇舞厅商量到长坡镇青葛村委会黄守川的石灰灶找苏宏珍追款。之后,三人便开摩托车到石灰灶附近下车,符斯海到路边小便。戴小章对徐泽飞说,不要叫对方要钱,否则构成勒索。徐泽飞说,要不然就打他。尔后,徐泽飞躲在阴暗处,符斯海小便回来后便和戴小章去敲苏宏珍的门,苏宏珍开门,戴小章便拉苏宏珍出门外,即地捡起一支木棒打苏头部,木棒被打断,苏宏珍被打后便往外跑,戴小章持木棒继续追打,符斯海拦住戴小章,之后符斯海开摩托车拉戴小章、徐泽飞逃离现场。苏宏珍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戴小章、符斯海的供述;证人苏永权、苏爱文、戴光吉、黄守川、苏小玲、符泽云、李康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物证、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小章无视国法,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符斯海明知被告人戴小章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小章辩解,是三人一起打。其辩护人辨称,本案是共同犯罪,徐是主谋。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符斯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戴小章、符斯海和徐泽飞在琼海市长坡镇舞厅商量到长坡镇青葛村委会黄守川的石灰灶找苏宏珍追款。之后,三人便骑符斯海的摩托车到石灰灶附近下车,符斯海到路边小便。符斯海小便回来后便和戴小章去敲苏宏珍的门,徐泽飞躲在阴暗处,苏宏珍开门,戴小章便拉苏宏珍出门外,即地捡起一支木棒打苏头部,木棒被打断,苏宏珍被打后便往外跑,戴小章持木棒继续追打,符斯海拦住戴小章,之后符斯海骑摩托车拉戴小章、徐泽飞逃离现场。苏宏珍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戴小章对自己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符斯海的供述与起诉书认定的基本一致。
  2、证人证言。苏永权证实,案发当时,他在现场,看见三个人骑车摩托来到他家附近,其中一人持木棍殴打他父亲。
  3、法医鉴定书证实,苏宏珍系被钝器打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记载着案发现场的位置及情况,经出示,被告人辨认无误。
  此外,还有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被告人符斯海投案材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小章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符斯海明知被告人戴小章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对二被告人应分别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符斯海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小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符斯海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以弟  
审 判 员 王 东  
代理审判员 陈 伟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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