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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英、苏斌故意伤害,刘德英寻衅滋事、脱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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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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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海南刑终字第70号

  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德英,又名刘亚福,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陵水黎族自治县军田乡岗山村,农民,1996年6月25日涉嫌故意伤害被收容审查,同年11月25日脱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黎仕胜,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斌,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陵水黎族自治县军田乡大拥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德英、苏斌犯故意伤害罪,刘德英犯寻衅滋事罪、脱逃罪一案,于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02)陵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德英、苏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2年6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4年11月26日下午约4时许,文罗镇保崩村的董运强和隆广镇后塘村的符政卫等人在军田乡农贸市场处找刘德英要求返还一部录相机时,便遭到刘德英殴打,在场的苏斌见状主动帮助刘德英行凶,当董运强要逃走时被刘德英和苏斌追上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刘德英用脚猛踩、踢董运强的腹部多次,苏斌则用木凳殴打,后被在旁群众劝阻,两被告人才罢休。经法医鉴定,董运强是腹部受钝器打击而致回肠破裂,属重伤及十级伤残。1994年5月6日上午,英州镇在校学生林春燕和罗云娇、王亚娘到英州农贸市场一服装店买鞋时,被告人刘德英在店内当众用手放在林春燕的肩胛上调戏,被在场的罗云娇劝说,刘德英非但不听,反而用脚踢罗云娇,同时打了王亚娘脸上一巴掌,并将罗云娇所骑的单车钥匙折断,迫使罗云娇等人将单车抬回家。事后,罗云娇母亲苏亚銮过问刘德英,为何欺负其女儿,遭到刘德英用手打后背一掌,当苏亚銮的丈夫罗国芳上前劝告时,也遭到刘德英的威胁说:"你敢动一下,我就打死你,量你也不敢告我"。罗国芳害怕被打而不敢动手。1995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刘德英带其女儿到军田乡黄修权的理发店,强行将正在理发的周进荣从理发椅上拖下来,要求黄修权先为其女儿理发,接着刘德英问周进荣:"你认识我是什么人?"周回答:"你不就是人么?",刘德英见周顶嘴便动手打周的胸部三拳,周避让后,刘德英还继续打周的头部二拳,接着用腿撞到周的腰部,在黄修权和在场的邓昌良的规劝下,刘德英才罢休。1996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刘德英窜到军田乡土退村龙良秀等人承包的西瓜地,动手搭在前来收购西瓜的辽宁省沈阳市一老板妻子肩胛上,被在场的中介人刘彪劝说:"兄弟仔不要这样,有事好商量",刘德英问刘彪说:"你是保镖吧?"紧接着动手打刘彪脸部一拳,并用石头打中刘彪的胸部,刘见状便逃离。致使收购西瓜无法进行。第三天,即2月2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德英又窜到西瓜地要闹事,被前来协助摘瓜的杨勇规劝说:"你要干什么?"刘德英说:"不关你的事!"说完便动手打中杨勇脸部及身上几拳,在杨勇避让和在场群众的规劝下,刘德英才罢休,后离开现场。1996年6月25日被告人刘德英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收容审查,同年11月25日利用接见之机,越狱脱逃。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德英、苏斌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致他人身体受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德英无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公然欺行霸市。在公共场所随意调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及在被收容审查期间,乘机越狱逃跑,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及脱逃罪。在伤害董运强一案中,刘德英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苏斌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依照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德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被告人苏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刘德英及辩护人上诉主要理由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
  被告人苏斌上诉主要理由为:没有拿凳打人。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董运强及符政卫等人代他人到军田乡农贸市场找刘德英,要求返还被查扣的录相机。上诉人刘德英、苏斌对董运强实施拳打脚踢、踩并殴打,致董运强腹部受钝器打击致回肠破裂,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重伤十级伤残。
  1994年5月6日上午,上诉人刘德英在陵水县英州镇一商店调戏林春燕,被害人罗云娇对其劝止,上诉人刘德英用脚踢罗云娇并打同行的王亚娘一巴掌,又将罗云娇骑的单车钥匙折断丢掉。事后,罗云娇父、母责问刘德英,受刘德英威胁,刘德英打罗云娇母亲一掌。
  1995年8月10日中午,上诉人刘德英带女儿到军田乡黄修权理发店理发,强行将正在理发的被害人周进荣拖下来并殴打。
  1996年2月26日下午,上诉人刘德英窜到军田乡土退村龙良秀等人承包的西瓜地,调戏一外地收瓜老板的妻子,被受害人刘彪劝阻,上诉人刘德英便对其殴打。第三天,(2月28日)下午2时许,上诉人刘德英再次窜到瓜地闹事,被害人杨勇劝阻,上诉人刘德英对其殴打。
  1996年6月25日,上诉人刘德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收审,同年11月25日脱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董运强陈述,证实被刘德英、苏斌殴打致重伤;被害人林春燕、罗云娇、周进荣、刘彪、杨勇陈述,证实无故被刘德英无理殴打。2、证人符政卫、兰泽、陈江和、黄才雄等的证言,证实刘德英,苏斌在军田农贸市场殴打董运强;证人罗国芳、苏亚銮、黄修权、邓昌良、杨道军、龙开军、汪庆良、龙良秀、兰生良、邓明斌、陈金发等人证言,证实上诉人刘德英无理无故调戏林春燕及殴打周进荣、刘彪、杨勇、罗云娇等人。证人李亚生、李秋强、董运瑜等人证言,证实上诉人刘德英越狱脱逃的事实。3、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医院证明证实董运强因伤住院,回肠破裂属重伤十级。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核实,具有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德英、苏斌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手段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刘德英蔑视社会公共秩序,欺行霸市,在公共场所公然随意调戏、殴打他人,扰乱、破坏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情节恶劣,及在涉嫌故意伤害被收审期间,越狱逃跑,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脱逃罪。上诉人刘德英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全部否定起诉和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但其无法举出相关的有效的证据支持其所说,且一审对其犯的罪行有大量的相互印证的证据佐证,其否定一审认定的事实于法无据。上诉人刘德英提出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经查,一审判决对其量刑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且一审程序上未见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节。上诉人苏斌上诉称未拿木凳打人,但其已参与殴打了被害人,其上诉理由不影响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及量刑。上诉人刘德英、苏斌上诉理由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春雷  
审 判 员 张阳平  
代理审判员 张 政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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