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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静波、李云锁、杨艳昆、赵克祥、乐海林、张珂、史国永、杨定荣、张宏才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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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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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云高刑终字第27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树芳,男,1956年生于师宗县,汉族,住师宗县运输公司职工宿舍。系被害人孟金元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永芝,女,1968年生于师宗县,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孟金元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师宗县星光灿烂歌舞厅。法定代表人,李石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静波,男,汉族,198737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初中文化,农民。2002929日因犯抢劫罪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68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现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永平,男,汉族,31岁,小学文化,师宗县云路公司职工,住师宗县雄壁镇小哨村。
  原审被告人李云锁,男,汉族,1987224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8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现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艳昆(又名杨彦昆),男,汉族,1985420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8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现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克祥,男,汉族,1983125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8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现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乐海林,男,汉族,1987812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8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现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珂(又名张晶),男,汉族,1988312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初中文化,居民。因本案于20068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现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史国永,男,汉族,19791024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825日被刑事拘留,20069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定荣,男,汉族,197324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居民。因本案于20068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宏才(又名张永能),男,汉族,1985123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8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9日被取保候审。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静波、李云锁、杨艳昆、赵克祥、乐海林、张珂、史国永、杨定荣、张宏才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树芳、王永芝、尹永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7)曲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树芳、王永芝,原审被告人俞静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师宗县星光灿烂歌舞厅法定代表人李石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82420时许,王文峰、孟金元、尹永平等人到师宗县星光灿烂歌舞厅娱乐,因王文峰与歌舞厅房东赵保才发生口角,歌舞厅工作人员俞静波、李云锁、赵克祥、杨艳昆、张珂、史国永、张宏才、杨定荣用钢管对王文峰、孟金元、尹永平等人进行殴打,致尹永平轻伤。事后孟金元持刀返回歌舞厅,与俞静波等人发生打斗,俞静波、李云锁、赵克祥、杨艳昆、乐海林追撵并殴打孟金元,致孟金元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李云锁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俞静波、杨艳昆。乐海林、史国永、李云锁、张珂缴纳了部分民事赔偿款项,张珂并赔偿了尹永平部分经济损失。师宗县星光灿烂歌舞厅支付了孟树芳、王永芝人民币30000元。原判以俞静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撤销原判缓刑部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3000元。由俞静波赔偿孟树芳、王永芝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赔偿尹永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杨艳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由杨艳昆赔偿孟树芳、王永芝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赔偿尹永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赵克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由赵克祥赔偿孟树芳、王永芝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赔偿尹永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乐海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由乐海林赔偿孟树芳、王永芝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不承担尹永平的民事赔偿责任。李云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由李云锁赔偿孟树芳、王永芝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赔偿尹永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杨定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由杨定荣赔偿孟树芳、王永芝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赔偿尹永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张宏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由张宏才赔偿孟树芳、王永芝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赔偿尹永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张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由张珂赔偿孟树芳、王永芝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赔偿尹永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史国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由史国永赔偿孟树芳、王永芝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赔偿尹永平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师宗县星光灿烂歌舞厅承担以上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孟树芳、王永芝以原判民事赔偿过低为由提出上诉。李石才提出口头上诉,无具体上诉理由。俞静波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824日晚,师宗县星光灿烂歌舞厅工作人员俞静波、李云锁、赵克祥、杨艳昆、张珂、史国永、张宏才、杨定荣在歌舞厅内持钢管殴打尹永平、孟金元等人,致尹永平轻伤。事后孟金元持刀返回歌舞厅吵闹,俞静波、李云锁、赵克祥、杨艳昆、乐海林追撵并殴打孟金元,致其死亡。案发后,李云锁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上述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现场并提取了犯罪工具钢管等物。尸体检验报告、笔录及照片证实,孟金元的死因系左腰背部钝器伤致肋骨骨折、肺破裂、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尹永平颅骨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达十级伤残。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证实,因双方在星光灿烂歌舞厅内发生口角,致歌舞厅工作人员张珂等人对王文峰、尹永平、孟金元等人殴打。证人金某证实,在星光灿烂歌舞厅打斗停歇后,孟金元又持刀返回大厅,与俞静波等人发生吵打。俞静波、杨艳昆、赵克祥、李云锁、张珂、史国永、杨定荣、张宏才对在星光灿烂歌舞厅内殴打尹永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犯罪情节相互印证。俞静波、杨艳昆、赵克祥、李云锁、乐海林对殴打孟金元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分别作了供述,所供述犯罪情节相互印证。师宗县人民法院(2002)师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俞静波系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俞静波、原审被告人杨艳昆、赵克祥、李云锁、张珂、史国永、杨定荣、张宏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俞静波、杨艳昆、赵克祥、李云锁、乐海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九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中,俞静波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俞静波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杨艳昆、赵克祥、李云锁、乐海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李云锁具有立功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方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对俞静波等九人从轻处罚并相应减轻民事赔偿责任。因俞静波等九人均属星光灿烂歌舞厅工作人员,星光灿烂歌舞厅对其工作人员在管理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俞静波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予以驳回。孟树芳、王永芝要求增加民事赔偿的请求及星光灿烂歌舞厅的上诉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新华
审 判 员  胡玉斌
代理审判员  陆 伟


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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